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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FENFAY 於 2019-5-7 08:07 PM 發表
修訂刑事管轄權條例是目前最佳也最正路的做法,毋須捨本逐末,捨近求遠,捨易行難.
咪亂吹,移交逃犯俾台灣審乾手淨腳,自己審要搵國際刑警去台灣取證,開庭要傳召台灣證人,人地未必肯黎,自己審先係取難不取易。



引用:
原帖由 FENFAY 於 2019-5-7 09:41 PM 發表



能夠將兇徒繩之以法,受害人和有基本良知嘅人都一定會願意配合作證.
乜意思? 交俾台灣審就唔能夠繩之於法?


受害人係會作證,不過要由法醫去搜證。


傳召台灣警察黎作證,唔係良心問題,係乜野問題你唔識就算。



引用:
原帖由 FENFAY 於 2019-5-7 09:59 PM 發表



怎麼都比人哋要你交人俾嘅證據可信.很多罪行都做到,擴充罪行範圍一樣做到.
吓,台灣法務部要求香港律政署司法協助移交逃犯所提供資料你唔信?


你想講移交逃犯條例修訂包括移交大陸呀嘛,講清楚咪亂噏移交犯人俾台灣審唔響香港審係捨易取難。



引用:
原帖由 任展鑾. 於 2019-5-8 07:11 AM 發表


你點知人哋唔肯?
每單個案你都要試過先知
咁你話我放棄呢個權利喇咁呀?
咁你應該好支持引渡孟晚舟喎
呵呵,你理解能力有問題,我只是指正他說的,移交逃犯而不港人港審是捨易取難。



[隱藏]
引用:
原帖由 任展鑾. 於 2019-5-8 09:30 AM 發表


呵呵,而家講立法唔係講個案
你唔立根本冇得揀
立左都冇得揀,港人港審係修改法例增加香港法庭司法管轄權,本來冇權變成有權,呢種做法唔能夠有追溯力,因為違反刑法訂立冇追溯力原則。



引用:
原帖由 任展鑾. 於 2019-5-8 10:16 AM 發表


人哋話港審係行政安排而唔係將謀殺定為新罪行喎
本來冇司法管轄權,疑犯在香港便是無罪,你修法增加司法管轄權,疑犯由無罪變有罪,就是追溯佢舊時罪行了,違背普通法法律原則。



引用:
原帖由 Cepa 於 2019-5-8 11:44 AM 發表



我同意只係有公平,公開審訊的國家!但強國冇可能啦!
你覺得自己好黑人憎,人地一定對你有偏見,唔會公平公正公開? 咁幫你唔到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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