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lver Member
原帖由 雨中進擊的樓主 於 2019-5-7 08:40 PM 發表 咪亂吹,移交逃犯俾台灣審乾手淨腳,自己審要搵國際刑警去台灣取證,開庭要傳召台灣證人,人地未必肯黎,自己審先係取難不取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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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am0010 於 2019-5-7 08:20 PM 發表 大律師公會有晒政治立場一早無晒公信力
原帖由 FENFAY 於 2019-5-7 09:41 PM 發表 能夠將兇徒繩之以法,受害人和有基本良知嘅人都一定會願意配合作證.
原帖由 雨中進擊的樓主 於 2019-5-7 09:46 PM 發表 乜意思? 交俾台灣審就唔能夠繩之於法? 受害人係會作證,不過要由法醫去搜證。 傳召台灣警察黎作證,唔係良心問題,係乜野問題你唔識就算。 ...
Platinum Member
原帖由 dtw 於 2019-5-7 08:12 PM 發表 又吹喇。人地地方或國家配合你先得㗎,天才大律師
Golden Member
原帖由 FENFAY 於 2019-5-7 09:59 PM 發表 怎麼都比人哋要你交人俾嘅證據可信.很多罪行都做到,擴充罪行範圍一樣做到.
原帖由 levelone 於 2019-5-7 08:02 PM 發表 政府指以「港人港審」形式,處理移交逃犯,不能追溯處理去年台灣殺人案。大律師公會執委石書銘質疑,《香港人權法案》所指的追溯期限制,在於本身不屬罪行的行為,於立法後不能追溯,而謀殺一直都屬刑事罪行,認為追溯期的限制影響不大。 石書銘又表示,目前香港有不少罪行亦有域外法權,例如防賄條例亦規範港人於外地發生... 呢個777就係唔聽專家意見 新聞來源連結: https://news.rthk.hk/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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