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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雨中進擊的樓主 於 2019-5-7 08:40 PM 發表


咪亂吹,移交逃犯俾台灣審乾手淨腳,自己審要搵國際刑警去台灣取證,開庭要傳召台灣證人,人地未必肯黎,自己審先係取難不取易。
能夠將兇徒繩之以法,受害人和有基本良知嘅人都一定會願意配合作證.



引用:
原帖由 sam0010 於 2019-5-7 08:20 PM 發表
大律師公會有晒政治立場一早無晒公信力
現在已淪為外國政府代言人



以台灣殺人案為例,如果台灣唔配合,唔願提供相關證據,香港點港人港審?


引用:
原帖由 FENFAY 於 2019-5-7 09:41 PM 發表



能夠將兇徒繩之以法,受害人和有基本良知嘅人都一定會願意配合作證.
乜意思? 交俾台灣審就唔能夠繩之於法?


受害人係會作證,不過要由法醫去搜證。


傳召台灣警察黎作證,唔係良心問題,係乜野問題你唔識就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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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雨中進擊的樓主 於 2019-5-7 09:46 PM 發表


乜意思? 交俾台灣審就唔能夠繩之於法?


受害人係會作證,不過要由法醫去搜證。


傳召台灣警察黎作證,唔係良心問題,係乜野問題你唔識就算。 ...
怎麼都比人哋要你交人俾嘅證據可信.很多罪行都做到,擴充罪行範圍一樣做到.



引用:
原帖由 dtw 於 2019-5-7 08:12 PM 發表
又吹喇。人地地方或國家配合你先得㗎,天才大律師
美國甘強,面對俄仔一樣搞唔掂



我就係唔信呢班友!


交人易,但保證唔會交錯人難.傳召搜證難,但保證得到公平公正透明審訊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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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FENFAY 於 2019-5-7 09:59 PM 發表



怎麼都比人哋要你交人俾嘅證據可信.很多罪行都做到,擴充罪行範圍一樣做到.
吓,台灣法務部要求香港律政署司法協助移交逃犯所提供資料你唔信?


你想講移交逃犯條例修訂包括移交大陸呀嘛,講清楚咪亂噏移交犯人俾台灣審唔響香港審係捨易取難。



大律師連域外法權係乜都唔知???
同引渡有乜關係又唔知???
個牌買返嚟???
引用:
原帖由 levelone 於 2019-5-7 08:02 PM 發表
政府指以「港人港審」形式,處理移交逃犯,不能追溯處理去年台灣殺人案。大律師公會執委石書銘質疑,《香港人權法案》所指的追溯期限制,在於本身不屬罪行的行為,於立法後不能追溯,而謀殺一直都屬刑事罪行,認為追溯期的限制影響不大。 石書銘又表示,目前香港有不少罪行亦有域外法權,例如防賄條例亦規範港人於外地發生...

呢個777就係唔聽專家意見

新聞來源連結:
https://news.rthk.hk/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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