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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長李家超 4 月 26 日在《明報》發表文章,企圖「解釋」政府修訂《逃犯條例》的建議,假話連篇,誤導公眾。本文只擇其要點反駁,以正視聽。

一、「《逃犯條例》符合聯合國制定有關移交逃犯的範本」— 這是謊話。

聯合國範本 Model Treaty on Extradition 第三條 (f) 訂明,沒有保證得到國際人權公約第 14 條之下的公平審訊,必須拒絕移交:

    Article 3: Mandatory grounds for refusal
    “(f) ... if that person (whose extradition is requested) has not received or would not receive the minimum guarantees in criminal proceedings, as contained in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article 14;...”

林鄭特首、李家超、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一直迴避公平審訊的問題。執意打開引渡疑犯到人所共知沒有公平審訊保證的中國大陸,直接違反聯合國的範本。

二、「條例訂明的地理限制,不是刻意不同意與內地移交逃犯的安排」— 刻意誤導。

九七前香港是英國殖民地,與其他地區的移交逃犯安排,是藉英國與這些地區訂立的移交協定延伸至香港。臨近九七,鑒於主權移交在即,日後英國法例對香港失效,於是經中英雙方在中英聯合聯絡小組同意,由香港自行本地立法,藉通過《移交逃犯條例》,由香港直接與其他地區訂定移交協議。當時已刻意在條例中訂明,剔除中國其他地區於條例範圍之外,即保障香港政府不能引渡身處香港的任何人到大陸,其原因十分明顯:是保障「一國兩制」及國際和香港人對居港及旅港的安全和信心所必須。其他日後的安排,是日後的事,而且必須經過詳細諮詢。李家超今日的講法,是背信棄義,出賣香港利益。

三、「建議由行政長官簽發證明書去啟動法律程序,仿效英國及加拿大法例,是同樣做法」— 這是謊言。

英國法律 Extradition Act 2003 訂明,法庭有權審核移交令是否符合被要求移交者在人權法例之下的所有權利 — 包括公平審訊,若不符合,即駁回移交令。香港法例之下,法庭只有權審查根據要求方的證明文件,有沒有「表面證據」,若有,則必須發出扣押令,將疑犯交付行政長官發落。香港法庭無權考慮疑犯能否在移交地得到公平審訊。特首簽署證明書,引渡疑犯到中國大陸受審,香港法庭無權因該人沒有保證得到公平審訊及其他基本人權保障而拒絕移交令,根本無力把關。

其他「解釋」,其實已受到多次反駁,此處不贅。

惡法動搖香港根基,將中國大陸的制度接駁到香港,香港人必須奮力,反抗惡法,守護香港。今日情景,與 02-03 年反抗 23 條立法相近。2002 年 12 月,六萬人上街遊行反惡法,特首董建華漠視之,繼續立法程序;2003 年 7 月 1 日大遊行,50 萬人上街,惡法終於倒下。今回惡法之惡,有過之而無不及,3.31 遊行人數 1.2 萬,4.28 人數 13 萬,香港人仍須努力,全世界在看著我們有多大決心。

https://thestandnews.com/politics/反駁李家超再談-逃犯條例-修訂/

近幾年,香港被777,689,淫賤聯李慧?,梁美芬,何君妖等賣港賊出賣下,「一國兩制」完全走樣,政府無視市民意見,大眾聲音又影響不到議會,遲早走向血腥暴亂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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