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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支持逃犯條例適用於殺人,防火,綁架,販毒和黃屍之流。。。

但1000%反對把經濟罪納入逃犯條件,包括但有限於回大陸做生意的主動送紅包,收回扣,走私漏稅之類。。。無奸不成商,商字本身就是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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