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帖由 返工會暈 於 2019-4-15 02:46 PM 發表
你連uber運作都未知 可圈可點
你話佢只提供平台又得
話佢係幫凶又得
話佢係主謀都得
反正司機一定走唔甩



被引用(4)
根本上條例只針對駕車的人,點都扯唔上間公司


(3)任何人不得 ——
(a)駕駛或使用汽車;或
(b)容受或允許他人駕駛或使用汽車,
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除非 ——  (由1984年第100號法律公告修訂)
(i)該車輛獲發公共巴士、公共小巴或的士牌照;
(ii)該車輛獲發私家巴士牌照,而乘客為敎育機構的學生、敎員或僱員、傷殘人士、或受僱協助傷殘人士的人;  (由1999年第50號第10條修訂)
(iia)該車輛獲發私家小巴牌照,並 ——
(A)用作學校私家小巴;或
(B)只運載傷殘人士以及協助該等人士的人;或  (由1999年第50號第10條增補)
(iii)該車輛領有生效的出租汽車許可證。

最近一次修訂是1999年,個陣根本無人考慮會有人公司這樣經營

[ 本帖最後由 hoikittsang 於 2019-4-15 02:56 PM 編輯 ]



的士牌多少錢
Uber私家車多少錢



英國普通法律,根本就係為權貴而設..
剩係駕駛撞死人撞傷人既刑罰,特別輕,
同埋有錢請律師,就可以玩法律..
英式法律下,窮人含忍..

主謀不告告卒仔,只係欺負卒人窮和無勢力...



罰錢啫!又唔係罰得多,uber撐硬佢地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