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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發表於 2019-4-15 14:47
引用:原帖由 返工會暈 於 2019-4-15 02:31 PM 發表
【星島日報報道】警方前年4月至6月期間22次「放蛇」假扮乘客打擊無牌出租車,合共拘捕27男1女非法載客取酬的Uber司機。28人在裁判法院全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罰款3800元至4500元不等。其中24人不服定罪,今早透過律師在高等法院提出上訴。 上訴方陳辭指,控方必須證明案中Uber司機有主觀意願,為了出租汽車或取得報酬,與乘客達成載客協議,方能入罪。 ...
唔拉間公司拉司機:smile_ ...
呢條法例訂立時,都無考慮過會有現時這種情況
之前偷試題和台灣殺人個單野,都係政府懶改過時的法例
一直拖到出問題,之後先臨急臨忙修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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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表於 2019-4-15 14:54
引用:原帖由 starr 於 2019-4-15 02:49 PM 發表
你話佢只提供平台又得
話佢係幫凶又得
話佢係主謀都得
反正司機一定走唔甩 根本上條例只針對駕車的人,點都扯唔上間公司
(3)任何人不得 ——
(a)駕駛或使用汽車;或
(b)容受或允許他人駕駛或使用汽車,
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除非 —— (由1984年第100號法律公告修訂)
(i)該車輛獲發公共巴士、公共小巴或的士牌照;
(ii)該車輛獲發私家巴士牌照,而乘客為敎育機構的學生、敎員或僱員、傷殘人士、或受僱協助傷殘人士的人; (由1999年第50號第10條修訂)
(iia)該車輛獲發私家小巴牌照,並 ——
(A)用作學校私家小巴;或
(B)只運載傷殘人士以及協助該等人士的人;或 (由1999年第50號第10條增補)
(iii)該車輛領有生效的出租汽車許可證。
最近一次修訂是1999年,個陣根本無人考慮會有人公司這樣經營
[ 本帖最後由 hoikittsang 於 2019-4-15 02:56 P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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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表於 2019-4-15 15:01
引用:原帖由 wk221ab 於 2019-4-15 02:59 PM 發表
的士牌多少錢
Uber私家車多少錢
條例係咁寫,就算問再多都無用,係度講牌價根本無意義
要政府肯修例,立法會表決先解決到問題
[ 本帖最後由 hoikittsang 於 2019-4-15 03:02 P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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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發表於 2019-4-15 20:32
引用:原帖由 ecasp 於 2019-4-15 08:08 PM 發表
其實嗰司機有冇直接問乘客攞錢?如果冇 咁點告佢載客取酬? 咁間公司用咩名義收錢同俾錢司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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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發表於 2019-4-15 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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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原帖由 djimavic 於 2019-4-15 09:02 PM 發表
唔係法律問題,係法官問題!
其他案件法官亂判,很難說批評錯誤
有D案明顯係香港法律出現了問題,但走去屈法官亂判,就明顯是為反而反了
'試題個一單係因為90年代立法時無考慮過會智能手機,所以D條文根本無針對智能手機偷拍情況
台灣殺人個單,香港法例根本管唔到在外國的殺人事件,就算法官肯審,最後都一定要有陪審團,就算最後陪審團同意有殺人,但香港法例根本唔可以判佢終身監禁,唔可以在罪行記錄註上謀殺,純粹是浪費納稅人的錢
[ 本帖最後由 hoikittsang 於 2019-4-15 11:53 P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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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發表於 2019-4-16 07:27
引用:原帖由 DeadWalker 於 2019-4-16 07:24 AM 發表
Uber係美國搞緊上市啦,全世界都通行,剩係得香港咁on9講緊唔合法! 條例最近一次修訂是1999年
個陣時未有人想到有人會用APP整網約車🤣
睇下政府肯唔肯修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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