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監5年起


被引用(2)
唔太可能, 判最高也好都係得7年, 但認罪可減1/3下已經少過5年; 再扣埋假期, 三年幾唔駛四年後就出得返黎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6A條:經循公訴程序被定罪者,可被判處罰款50,000元及監禁7年;經循簡易程序被定罪者,可被判處罰款20,000元及監禁2年;及如屬首次被定罪,取消駕駛資格至少2年;如屬再次被定罪,取消駕駛資格至少5年。

[ 本帖最後由 公主公主 於 2019-4-15 04:20 PM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