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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lam_km 於 2019-4-13 02:06 PM 發表


終審認為在自己電腦上操作就不違法。
法庭只係話用自己電腦就不屬「不誠實取用電腦」,不代表整個行為不違法。
只係律政司太懶,警察太懶,唔好好取證,以為呢條罪好好用,諗住慳番查案工夫。

你用刀插人一下,告你超速駕駛,咁梗係罪成不成立,終審呢個判決就正正叫律政司唔好再告埋啲9唔搭8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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