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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就中華基督教會協和小學洩露試題案,駁回律政司的上訴。 判詞指,上訴核心問題在於詮釋,「不誠實取用電腦罪」中「取用」 的意思是指未獲授權下使用電腦的情況,與使用自己的設備是格格不入,而且立法會資料顯示,條文目的是訂立一條新罪行,以致任何人如懷有相關意圖而獲取電腦所用,就是違法,因此涉事條文不應...



終審法院就中華基督教會協和小學洩露試題案,駁回律政司的上訴。

判詞指,上訴核心問題在於詮釋,「不誠實取用電腦罪」中「取用」 的意思是指未獲授權下使用電腦的情況,與使用自己的設備是格格不入,而且立法會資料顯示,條文目的是訂立一條新罪行,以致任何人如懷有相關意圖而獲取電腦所用,就是違法,因此涉事條文不應擴展至涵蓋犯罪者使用自己電腦的情況。

4名答辯人依次為鄭嘉儀、曾詠珊、黃佩雯及余玲菊。事發在2014年,首3名答辯人、協和小學3名女教師,以及另一間小學教師的第4答辯人,用智能手機或電腦洩露小一入學面試試題。4人在2016年獲裁定「不誠實取用電腦罪」不成立,高等法院亦駁回律政司上訴,終審法院其後批准律政司的上訴申請。

偉大既律政司今次大鑊了, 應該好多人會為"不誠實取用電腦罪"而翻案

新聞來源連結: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451268-20190404.htm?spTabChangeable=0



以後偷拍無罪


呢個判詞大鑊了!


引用:
原帖由 apmichael 於 2019-4-4 10:52 AM 發表
以後偷拍無罪
偷拍唔係無罪. 但要告難度高左.
可能要搵返被偷拍者, 仲要佢地肯出庭, 才可以入罪.



[隱藏]
引用:
原帖由 apmichael 於 2019-4-4 10:52 發表
以後偷拍無罪
可以用第二條罪入囉.. 就唔係用"不誠實使用電腦"哩條罪, 而家哩條罪就好似係萬用咁, 搞到律政司/執法人員諗都唔諗就用哩條罪入個疑犯. 上次代表政府既律師亦好搞笑地提出, 如果個罪犯逃走時使用自己既手提去搵逃走路線都話有罪.. 咁好多人都用google map, 咁都好大鑊喎, 係唔係要搵埋製造google map 既人員呢?!



咁用自己部腦hack人地資料咪冇事lor


引用:
原帖由 apmichael 於 2019-4-4 10:52 AM 發表
以後偷拍無罪
x 2
用自己手機影冇問題



引用:
原帖由 zzzxxx111 於 2019-4-4 11:01 AM 發表


偷拍唔係無罪. 但要告難度高左.
可能要搵返被偷拍者, 仲要佢地肯出庭, 才可以入罪.
偷拍個樣???



咁弱智鋒都有呢條告緊,到時會唔會又有新判詞


[隱藏]
引用:
原帖由 ngblowwater-a1 於 2019-4-4 11:23 AM 發表


偷拍個樣???
所以, 難度高左.



引用:
原帖由 小小明星123 於 2019-4-4 11:26 AM 發表
咁弱智鋒都有呢條告緊,到時會唔會又有新判詞
弱智鋒搶"人地果部"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終院認為「取用」涵意不應擴張

判詞指出,本案的核心問題在於法例詮釋,即《刑事罪行條例》第161條中的「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是否涵蓋任何懷有所需意圖而使用自己的電腦。

終院法官認為,「取用」一詞指在未獲授權的情況下使用電腦的情況,該詞與使用自己設備的情況,格格不相入。因此,終院法官認為,詮釋法例時,不應擴展至涵蓋犯罪者使用自己電腦的情況。

重申法院只是確立法例的目的

律政司亦提出,法院應對法例作出更寬廣的詮釋,以確立良好的公共政策。惟終院反駁,這非法院詮釋法例時的職能。法院只會確定法例的目的,並據此給予詮釋,而非識別較好的政策目標,然後作出符合目標的詮釋。

https://www.hk01.com/社會新聞/314105/協和小學試題外洩案-律政司求釐清不誠實取用電腦罪被裁上訴失敗

[ 本帖最後由 george_gm 於 2019-4-4 11:35 AM 編輯 ]



咁又點到時咪話電話唔係電腦咁咪得囉
引用:
原帖由 ngblowwater-a1 於 2019-4-4 11:32 AM 發表

弱智鋒搶"人地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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啱呀!
偷竊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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