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瀏覽: 592
  • 回覆: 1
《基本法》
第五十四條,行政會議是協助行政長官決策的機構;
第五十六條:行政長官在作出重要決策前必須徵詢行政會議的意見,。。。。
-------
據我所知,基本法沒有規定 行政會議 實行 集體負責制。但是,政會議秘書處 曾經官式聲明:行政會議的保密原則必須堅守和尊重。
+++++++++++++++
因此,我的評論:基本法雖然沒有規定,但是在1997年的時候,行政局是實行集體負責制的。
按照“五十年不變”原則,97之後行政會議也應該實行集體負責制-



2007年,一位明報記者問我:競選落敗的感想,下一步怎麼做。我說,會繼續在網上推揚理念,如果有志同道合者,也許會根據社團條例成立一個論政組織,名叫“寶光社,以愛國愛港為宗旨。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按此隱藏 Google 建議的相符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