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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為迎合中共的移交疑犯新法例,在建制派全面配合下,立法會不難通過。林鄭蓄意推動的「憲制新秩序」,使一國兩制宣告壽終正寢。

一位大狀對轉移疑犯新法例提出幾點法律意見。

一是現有的引渡條例只適用於與香港簽署相互引渡疑犯的國家。簽署國的必要條件是都已簽署兩個國際人權公約。香港不僅簽署了這兩個公約,並且《基本法》規定,任何對香港居民之權利和自由設限的法例,都不能與這兩個人權公約相牴觸。中國雖有簽署但未有在人大將此兩公約立法實施,因此屬公約未實施國家。在現有法例下,香港若將一個「被外國通緝的疑犯」遞解到一個未實施人權公約的國家審訊,屬違反《基本法》第39條。

二是即使簽有相互引渡條例,被引渡疑犯的「罪行」也必須在兩地都同屬犯罪。比如,香港的貪官逃往加拿大,香港政府不能要求加拿大引渡涉貪疑犯到香港,因為香港只能提供這些「貪官」的「財富與官職不相稱」的證明,而不能提供貪污的證明。前者只是香港法律,而在加拿大並不犯法。不能引渡這些貪官是否沒有公義?對香港來說可能是,但從國際觀點尤其是司法是人權最後防線的角度來看,則「十分有公義」。

三是死刑存廢的差別,我前天已經談到。茲不贅。

總括來看,文明社會的引渡條例,要保障的是司法保護下的人權。特府提出的新法例,就是讓香港人脫離兩個人權公約和《逃犯條例》的保障,步向否定三權分立和司法獨立的中國「憲制新秩序」。

中國為甚麼反對三權分立特別是司法獨立呢?北大法律教授賀衞方說:中國法律規定,貪污20萬元以上,就該判死刑,按這個標準,中國如果司法獨立,中常委和90%的官員都會被判死刑。其次,實行三權分立、司法獨立,中常委和很多官員無法貪腐。據中共揭露,涉最高層的貪腐都動輒幾十、幾百、上千億元人民幣。其三,實行三權分立制度,中常委和很多官員無法制訂惡法來迫害百姓。

在沒有司法獨立的一黨專政下,司法可以「黑」到甚麼程度呢?大陸網頁幾天前刊載了一段影片,是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羅翔的講話。他說:「在司法實踐中,只要證人改變口供,司法機關就認為律師有引誘的嫌疑。我們公安機關收集的證據好好的,怎麼律師跟證人一碰面就改了呢?他肯定有誘供的嫌疑,先把你抓了再說……很可怕!」「最嚴重的還出現過在法庭辯論階段直接抓律師。檢察機關提供證據,律師說我們對證據的真實性表示懷疑,因為我們也找了證人,證人不是這麼說的。檢方建議法院休庭,因為對方律師涉嫌偽證,在庭上就把律師給抓了。當然後來也出來了,但出來之後呢,出家做了和尚,他說太黑了,沒有這麼打的。」

這個當庭被捕的律師,據《南方周末》報道,叫王一冰,他是1997年在昆明的法庭辯護時被指「策劃、教唆他人翻供」而當庭被捕的。關了兩年,精神和生活均陷入困境,他和妻子於2000年初走進臥龍寺,削髮出家。

這就是「三權合作」的最黑示範。在「憲制新秩序」下,香港人不要認為離我們還太遠。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 ... e/20190220/20616428

自己私司法千瘡百孔, 難為大陸仲厚顏到去告美國違憲, 可謂貽笑國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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