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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47申報財產,申報左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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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pcjunior 於 2019-3-12 02:15 PM 發表

佢收錢係在位時。
賣公司股權的分手協議費 ,
買方公司要求賣方 ( 粱振英) 在幾年內不能開同一業務新公司, 不可以做競爭對手,
不可以請公司內職員過新公司, 所以買方公司要分期付款比賣方 ( 粱振英 ) .  
所以告唔到梁振英貪污 !!!
民主黨借呢件賣買公司協議付款作為政治批鬥.

[ 本帖最後由 Alanleeds243 於 2019-3-12 10:59 P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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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香港雞蟲 於 2019-3-12 01:33 PM 發表
天下圍供 d 錢呢??
一早使晒啦,又係時候再呃鳩啲傻仔眾籌過!



引用:
原帖由 開心大少奶 於 2019-3-12 10:59 PM 發表

貪污同申報基本法系兩回事~吾好混淆視聽~
ICAC , 律政師都講左無証據証明貪污 ,
連英國, 澳洲政府部門都話 UGL 無問題.
反對派犯民成日借呢件事搞政治批鬥梁振英.



引用:
原帖由 hundredhundred 於 2019-3-12 04:39 PM 發表


你一份姐話捐幾多
乜你慣咗問人捐幾多咩?
定係慣咗自己捐錢係街大叫捐幾多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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