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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西門町 於 2019-3-6 12:28 PM 發表
好多愛國人士仲以為條例淨係捉壞人,其實可能連好人都會捉埋,梁天其,黃之風都有可能被送去大陸,你話協議恐唔恐怖
你講嗰d漢奸,如果真係捉上上面玩,大把人拍爛手掌,包括我。



非常好, 國際標準。 美國都係咁樣跨境綁架咗孟晚舟


同美國Vs 加拿大一樣


有法可依咪好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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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西門町 於 2019-3-6 12:28 PM 發表
好多愛國人士仲以為條例淨係捉壞人,其實可能連好人都會捉埋,梁天其,黃之風都有可能被送去大陸,你話協議恐唔恐怖
拉呢2條L樣舉腳讚成加狂歡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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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天地冇正氣 於 2019-3-6 12:20 PM 發表
政府建議修改《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和《逃犯條例》,容許特區政府移交在中國內地、澳門和台灣犯罪的疑犯到當地接受調查和審訊。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與公民黨會面時還表明,正與中國磋商移交逃犯協議,也不會就修例進行公眾諮詢。新法例一旦生效,中國執法人員日後只須向特區政府發出指示,就可以把他們視為罪犯的異見人士拘捕、移交中國,等同把來港綁架銅鑼灣書店職員的行動合法化。近日正興起的「#MeTooUyghur」 ...
唔犯法又怕乜嘢呀?只有身有屎先驚😜😜



大陸幫香港執唔少返口岸交收, 人力物力, 車錢都蝕埋,多謝無句。。。香港就可開工, 訟棍接生意, 做埸大龍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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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天地冇正氣 於 2019-3-6 12:20 PM 發表
政府建議修改《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和《逃犯條例》,容許特區政府移交在中國內地、澳門和台灣犯罪的疑犯到當地接受調查和審訊。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與公民黨會面時還表明,正與中國磋商移交逃犯協議,也不會就修例進行公眾諮詢。新法例一旦生效,中國執法人員日後只須向特區政府發出指示,就可以把他們視為罪犯的異見人士拘捕、移交中國,等同把來港綁架銅鑼灣書店職員的行動合法化。近日正興起的「#MeTooUyghur」 ...
按此論調,香港可能根本不需要任何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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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天地冇正氣 於 2019-3-6 12:20 PM 發表
政府建議修改《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和《逃犯條例》,容許特區政府移交在中國內地、澳門和台灣犯罪的疑犯到當地接受調查和審訊。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與公民黨會面時還表明,正與中國磋商移交逃犯協議,也不會就修例進行公眾諮詢。新法例一旦生效,中國執法人員日後只須向特區政府發出指示,就可以把他們視為罪犯的異見人士拘捕、移交中國,等同把來港綁架銅鑼灣書店職員的行動合法化。近日正興起的「#MeTooUyghur」 ...
你怕。但我不怕,我想大多數人都和我一樣不怕,當這謀殺案發生在你的家人身上你就知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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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小稀 於 2019-3-6 01:02 PM 發表
條例非常好, 送痴瘋, 涼瓜傑返去
送埋你去新疆集中營,好唔好?



2047 咪始終一個一制… 怕就移民!一條做順民!就係咁簡單……

去加拿大都一樣可以比人捉去美國,跟本天下烏鴉一樣黑!

[ 本帖最後由 lubu 於 2019-3-8 01:17 P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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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天地冇正氣 於 2019-3-6 12:20 PM 發表
政府建議修改《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和《逃犯條例》,容許特區政府移交在中國內地、澳門和台灣犯罪的疑犯到當地接受調查和審訊。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與公民黨會面時還表明,正與中國磋商移交逃犯協議,也不會就修例進行公眾諮詢。新法例一旦生效,中國執法人員日後只須向特區政府發出指示,就可以把他們視為罪犯的異見人士拘捕、移交中國,等同把來港綁架銅鑼灣書店職員的行動合法化。近日正興起的「#MeTooUyghur」 ...
祗有罪犯、漢奸先至會怕修例!香港不是避難所,現今世界很多人越境犯罪!

[ 本帖最後由 stocky1010 於 2019-3-8 01:46 PM 編輯 ]



香港立法失敗必定為罪犯天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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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天地冇正氣 於 2019-3-6 12:20 PM 發表
政府建議修改《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和《逃犯條例》,容許特區政府移交在中國內地、澳門和台灣犯罪的疑犯到當地接受調查和審訊。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與公民黨會面時還表明,正與中國磋商移交逃犯協議,也不會就修例進行公眾諮詢。新法例一旦生效,中國執法人員日後只須向特區政府發出指示,就可以把他們視為罪犯的異見人士拘捕、移交中國,等同把來港綁架銅鑼灣書店職員的行動合法化。近日正興起的「#MeTooUyghur」 ...
反中亂港的陰謀論真教人噴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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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ntworks 於 2019-3-6 02:38 PM 發表

大陸唔係有強力部門咩?高鐵又話係方便內地跨境執法。修唔修法都冇所謂。反正大陸有好多渠道捉人。如果咁怕,唔上大陸就肯定大陸冇辦法屈你。
而家香港人已經响台灣合法殺人,偷貓。點知以後仲會做啲乜嘢! ...
×2

反正一程車押你去高鐵總站,經特別通道去月台已經搞掂,駛鬼咁煩要法庭批准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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