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週逢旺暴三週年,在港大舉辦“還原真相,毋忘義士”集會,之後在討論區有言論指「(被定罪的人士)爭取民主而失掉前途……他們的犧牲是為了香港大多數市民的福祉的」。究竟他們是「爭取民主」還是「貪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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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席裁定, 當PW47詢問D3 二月九日凌晨的去處時, D3回答:「我都知嗰晚玩大咗」; 及當PW47以暴動罪拘捕及警誡他時, D3在警誡下說:「阿Sir, 我都係人玩我又玩啫, 比次機會丫」。
- 「大家一齊玩咋, 喺度掟x差佬, 都唔知幾好玩」
- 「玩火囉, 你都可以出嚟架MK」
- 「對唔住, 我知錯, 我向警察掉石只是一時貪玩」
- 「D5在警誡供詞中說因為一時貪玩才向警察掟兩塊磚頭。本席認為, 貪玩不是抗辯理由。」
- 「無任何人指示我, 我亦無任何利益, 只係一時貪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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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份判決書「貪玩」一詞出現了32次,那「民主」呢?1次都沒有,案中被告都沒有以「爭取民主」作為抗辯理由。
[ 本帖最後由 直線國國王 於 2019-2-13 08:28 PM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