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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男去年3月偕同女友到台北旅遊,涉嫌在當地殺害對方後返港,但由於香港與台灣沒有刑事司法互助,港方迄今無法檢控謀殺罪名。保



此例一開,以後班反中亂港份子有得震無得瞓
令外犯人可以用人權來拒絕引渡到台灣,因為台灣有死刑,香港無死刑
新聞來源連結:
http://hk.on.cc/hk/bkn/cnt/news/20190212/bkn-20190212152509413-0212_00822_001.html
港男去年3月偕同女友到台北旅遊,涉嫌在當地殺害對方後返港,但由於香港與台灣沒有刑事司法互助,港方迄今無法檢控謀殺罪名。保安局最新文件指出,事件凸顯出不法分子潛逃到另一司法管轄區以逃避法律制裁,建議修訂《逃犯條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容許一次性個案方式適用於香港與任何未與其訂有長期安排的地方,並建議讓行政長官可作出證明書提供基礎,以啟動處理臨時拘捕及移交的請求。

文件指,去年一宗受人廣為關注的殺人案,涉及一個香港人涉嫌在台灣殺害另一個香港人,然後返回港,礙於《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和《逃犯條例》的局限,(即兩條條例均訂明不適用於香港與中國其他部分之間),當局無法處理就懷疑的殺人罪將嫌疑人移送至台灣接受審訊的請求,香港法院亦只可處理他在香港涉嫌所犯的清洗黑錢罪行。

文件續指,這事件引起社會極大關注,受害人家屬除極度哀痛外,更多次致函及與特區官員會面,表示這制度上的漏洞極不公義;而社會亦有聲音質疑特區當局對打擊跨境嚴重罪行的決心,政府詳細地檢討《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和《逃犯條例》,認為必須盡快修訂,以堵塞漏洞,保障社會安全。

文件並指,政府認真檢討《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及《逃犯條例》的操作環境,建議明確將《逃犯條例》下的一次性個案移交安排與一般性的長期移交安排區分,至於在程序方面,文件指,參照現時不少採用「個別移交」安排的國家皆由行政機關例如國務大臣、外交部長等發出證明書實施該等安排,建議讓行政長官可作出證明書提供基礎以啟動處理臨時拘捕及移交的請求。

[ 本帖最後由 快樂榮 於 2019-2-12 04:39 PM 編輯 ]



凸區政府想包庇殺人犯???


睇飯民表演 double s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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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chaolininin 於 2019-2-12 04:34 PM 發表
凸區政府想包庇殺人犯???
政府提出修例喎,邊個包庇啊
睇下上到立法會,有邊班人反對、拉布仲好啦!

你係咪贊成修例先

唔好到時候又搬龍門



支持特區政府
將嫌疑人
移送至台灣接受審訊
讓涉事犯罪份子
為自己既非法行為
負上法律責任 ...



送去一個有民主的地方受審仲有機會住過世或過埋世
佢仲唔開心?仲唔興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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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著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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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chaolininin 於 2019-2-12 04:34 PM 發表
凸區政府想包庇殺人犯???
而家條例下就算刊憲,宣佈可以移交到台灣,都只是刊憲後發生案件,之前的不能

所以政府才會打算修例



不如修例話香港法律全世界通用咪唔洗搞咁多多餘野囉


香港犯人走佬去台灣,台灣唔移送返嚟

港府要移送犯人到台灣?

如果唔移送就等於俾佢逍遙法外

小,好能難抉擇喎



引用:
原帖由 hoikittsang 於 2019-2-12 04:59 PM 發表


而家條例下就算刊憲,宣佈可以移交到台灣,都只是刊憲後發生案件,之前的不能

所以政府才會打算修例
修例可以寫明法例亦可追溯之前的移交案件咪得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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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百李挑一 於 2019-2-12 05:01 PM 發表
香港犯人走佬去台灣,台灣唔移送返嚟

港府要移送犯人到台灣?

如果唔移送就等於俾佢逍遙法外

小,好能難抉擇喎
嗰啲人有台灣黑社會照住, 邊個敢移9佢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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