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自稱是nation of laws, 所以他們案美國要求,因為懷疑某人違反了制裁伊朗的問題而在過境途中拘捕!
有以下問題值得想想:
1. 美國認為別人犯了美國的法,所以別國要引導那人!同時, Turkey認為美國的籃球員犯了Turkey的法,要引導回Turkey,美國卻不理會!為何跨境執法是單向?
2. 被美國認為違反制裁伊朗的公司有多少? 過去幾年全美國及全歐洲包括今日的意志銀行都被判違反協議,但過去十年有哪一間主要銀行的ceo或CFO被美國拘捕?為何只有華為的cfo被拘捕?這是否選擇性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