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被告戴耀廷教授亦在其結案陳辭中接力,說明「公民抗命」的原則,更指出中共以《8.31人大決定》設限,阻止香港有民主普選,違背憲法承諾和責任,令香港人被逼採取「公民抗命」反抗,以直接行動爭取改革香港政制,為未來帶來公義。戴教授借用各案例說明 9.28 當天的抗議乃受《基本法》賦予和平表達權利的保障,並引用英國劍橋大學法學教授 John R. Spencer 的一篇批判「公眾妨擾罪」的法律學刊來批評律政司濫告佔中九子,該文提到:「近年差不多所有以『公眾妨擾罪』來起訴的案件,都出現以下兩種情況的其中一個:一、當被告人的行為是觸犯了成文法律,通常懲罰是輕微的,檢控官想要以一支更大或額外的棒子去打他;二、當被告人的行為看來是明顯完全不涉及刑事責任的,檢控官找不到其他罪名可控訴他」。憑佔中九子案首次被告的陳辭,我們都可清楚見到中共不義,檢控不公;然而,正如鍾耀華所說,法庭審訊並不能完整地鋪陳我們一切經歷。過去我們受運動感召,並在那79天內的血汗和淚水,都未能一一記錄在法庭的檔案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