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帖由 浪裏白條 於 2019-1-12 12:43 AM 發表
《國歌條例草案》:
-須奏唱國歌的場合
1.以下宣誓儀式–
(a)《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6A條作出行政長官的誓言的宣誓儀式;
(b)第16B條作出主要官員的誓言的宣誓儀式;
(c)第17條作出司法誓言的宣誓儀式;
(d)第18條作出盡職誓言及行政會議誓言的宣誓儀式;
(e)第19條作出立法會誓言的宣誓儀式。

2.升國旗儀式
3.特區政府舉辦的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 ...
你反對國歌法都搵啲好例子吖,約法三章簡直九唔搭八



被引用(1)

你這個留言 僅僅過關,沒有違反總版規第三條:
[三] 嚴禁發表新帖文不對題
。。於主題中發表無關該主題討論內容,均屬犯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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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解釋為啥我不會回應那些無聊的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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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法三章的精髓是:
1. 反對苛法
2. 好好協商。不是大石壓死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