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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由周一起一連六日在北京舉行,內地《國歌法》實施近一個月,「侮辱國歌入刑」正式被提上議程。《刑法修正案(十)(草案)》被提交予常委會審議,草案擬在刑法的「侮辱國旗、國徽罪」中增加一項規定,明確「侮辱國歌情節嚴重的,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常委會今天亦會分組審議有關把《國歌法》納入本港《基本法》附件三的決議案,有份列席的港區全國人大代表相信,在本地立法時,不會超越本港現有的《國旗及國徽條例》的罰則。
以上發表於東方日報2017年11月1號,如果@浪裏白條 覺得係錯,應該去信東方日報叫佢地道歉,難道基本法附件三可以改變國內3年有期徒刑的事實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