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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當場合做適當的事,是最簡單道理。香港已有足夠多的自由讓個人表達不滿政府;網上發言批評也可、投票給反對派也可、上街遊行抗議也可,政府非但不會制止,還要派人替你維持秩序。
若你偏要在國歌法明示的場合噓國歌,那便是不適當場合做不適當的事,這種行為當然要被制止了。
再來噓國歌便是因為施政不妥?只怕未必。大家可翻看旺角暴動案的判詞,法官明示部分已被定罪的被告跟著起鬨搗亂的原因是「好玩」。從社會心理學的角度分析,誰能排除在過往噓國歌場合,因為群體聚集時個人處於匿名狀態,産生非個體意識deindividuation, 自我意識減弱,對不正當行為的自我約束減輕,所以才「好玩」跟著起鬨噓國歌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