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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立法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根據《基本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

根據政府的提案,審核、通過財政預算;

批准稅收和公共開支;

聽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並進行辯論;

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

就任何有關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辯論;

同意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接受香港居民申訴並作出處理;

- 所以立法會會議,個人覺得議員應該關注翻係本身職責方面嘅野。至於政治,法治方面嘅問題,前特首係咪貪惡之類,不反對議員係會議以外嘅個人時間去爭取。但係就吾好夾雜係會議入面拉布,拖死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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