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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火燎森 於 2018-12-7 03:02 AM 發表


啱,但加拿大係英國殖民地
佢係美國犯罪?美國法=全世界法律?咁我係香港掉煙頭之後去美國旅行除時比人拉,咁咪仲惡過泛民口中既惡法23條惡好多,原來口講民主既國家同ISIS無咩分別



被引用(15)
又攞無知出嚟獻醜

再扯得無恥啲吖

九唔搭八



完全同意你嘅講法。
慘得過美帝歐帝係全世界嘅人都鍾意去,
連習 總書記 都要送個女去讀書。



師兄要讀多D書啦, 美加有引渡協議, 加拿大有權拘捕懷疑觸犯美國法律旅客再引渡受審, 而你講嘅掉煙頭係簡易條例罰款了事, 不屬於刑事案, 但如果有刑事被通緝, 通知國際刑警後你去美國會拘捕你兼引渡


你又啱,所以你喺美國殺撚左人,香港驚察係有權放你走😎


如果佢真係系美國犯法,確實係可以以引導條例去要求同美國有有關條例嘅國家引導疑犯,依樣可講得通。
但依家個問題在於,佢犯左咩法,何為行為不當去拘捕佢。



如果你犯左美國法,那你老任何和美有引渡協議的地方(包括香港)都有可能俾人拉


如果你在香港掉煙頭,要上法庭唔上,法庭就會出通緝令,唔身處外國嘅你會有可能被香港政府要求別國引渡你回港受審,先訣係要互相有引渡協議。


呢個世界係美國話事, 唔滿意呀? 唔滿意搬離地球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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唔會嘅,放心啦!


慢慢周係犯左聯合國禁令
咁就大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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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人懂啥?


無知唔好出來獻醜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