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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gto1234 於 2018-12-7 02:58 AM 發表
原來加拿大係美國一個省嚟架?美國叫引導唔係粗暴干涉別國內政?
啱,但加拿大係英國殖民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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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gto1234 於 2018-12-7 03:16 AM 發表



佢係美國犯罪?美國法=全世界法律?咁我係香港掉煙頭之後去美國旅行除時比人拉,咁咪仲惡過泛民口中既惡法23條惡好多,原來口講民主既國家同ISIS無咩分別 ...
你又啱,所以你喺美國殺撚左人,香港驚察係有權放你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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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前晚巨額香蕉 於 2018-12-7 03:40 AM 發表

師兄要讀多D書啦, 美加有引渡協議, 加拿大有權拘捕懷疑觸犯美國法律旅客再引渡受審, 而你講嘅掉煙頭係簡易條例罰款了事, 不屬於刑事案, 但如果有刑事被通緝, 通知國際刑警後你去美國會拘捕你兼引渡 ...
佢又啱,所以佢喺美國殺撚左人,香港驚察係有權放佢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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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牛牛快D啦 於 2018-12-7 10:31 AM 發表



你有冇讀歷史呀.小朋友。夠鐘返學啦。
小朋友,快d讀下歷史啦

加拿大在1400年前即有原住民在此生活。15世紀末,英國和法國殖民者開始探索北美洲的東岸,並在此建立殖民地。1763年,當七年戰爭結束後,法國被迫將其幾乎所有的北美殖民地割讓予英國。在隨後的幾十年中,英國殖民者向西探索至太平洋地區,並建立了數個新的殖民地。1867年7月1日,1867年憲法法案通過,加拿大省、新布藍茲維、新斯科細亞三個英屬北美殖民地組成加拿大聯邦,其中加拿大省分裂為安大略和魁北克。在隨後100多年裡,其它英屬北美殖民地陸續加入聯邦,組成現代加拿大。1931年12月11日,加拿大接受西敏法令,成為獨立國家,但國家元首依舊是當時的英國國王喬治五世,且英國國會依舊握有加拿大的修憲權。1933年和1949年,加拿大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終審權分別從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移交至加拿大最高法院。1982年4月17日,英國女王兼加拿大女王伊莉莎白二世簽署命令,將加拿大憲法修憲權移交加拿大國會,至此加拿大與英國的特殊關係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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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7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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