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帖由 懷風小樹 於 2018-12-6 09:37 AM 發表


相反你都一樣啫,一樣係未審先判,一個人如果冇做過,理應唔會有咁多個人幾十年後出嚟指控囉,下話。
指正佢係要求警方調查 , 而唔係去走去判咗佢話佢有罪,到底你對香港法治有幾認識?



被引用(2)
咪就係指控佢摸人囉,判有罪或冇罪就法庭處理,唔係你同我。但有冇摸過咁多人,佢地當事人心知肚明啦。


香港係寧縱勿枉
所以疑點利益歸被告
控方責任需提出證據指證
而唔係被告需提出證據證明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