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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港新聞評論] 前教練脫非禮罪 官讚事主勇敢惟證供有疑點 被告認同判決取回公道
#1
發表於 2018-11-18 15:49
我對法庭的判決完全無異議,亦清楚判決的理由。
1. WH 帶事主回家除褲按摩,最終不構成非禮的主要原因是女事主供稱,起初按摩大腿時,不覺得WH 手法異常。
很多人嚴重低估了「冇避嫌」在案情的關鍵性,其實,這種(帶女學員回家脫褲按摩)不合常理、自招嫌疑的行徑,是非禮罪的重要控罪元素。
2. 案情爭議點:WH有沒有脫去事主的內褲並按摩她的下體。
「按摩大腿期間,脫掉女事主的內褲並按摩她的下體」毫無疑問是猥䙝侵犯,而且事主當時未滿十六歲,被告不能以「事主同意」作抗辯理由。換言之,只要法庭信納確有此事,WH 的非禮罪就一定釘。
問題來了,其實無論控方和辯方,都無法提出客觀證據證明事實如何,案發現場只有被告和事主兩人,現在各執一辭並且互相矛盾,典型口同鼻拗。法庭最終不信納此案情。犯罪案情是重要控罪元素,缺少此環就必然不能入罪,所以WH被無罪釋放。
法官在判詞裡特意強調,「法庭判決未必反映事實」——法庭不信納此案情,不表示此足已證明此事沒有發生過。這點道理本是常識,但居然引起大罵戰,反映部份人未能保持冷靜、慎重思考。
續2. WH案的關鍵案情爭議,事主與被告之中必有一人說謊、另一人說真話,並且沒有客觀證據支持任何一方。你如何判斷?
判斷的可能性只有三個:相信事主、相信被告、不能判斷誰更可信。
一般人的判事標準接近民事舉證標準,可基於權衡可能性而作出判斷。考慮到案情事實部份,被告作出有違常理、自招重嫌的行為,從而認為事主更可信。你認為這個判斷荒謬嗎?我認為這個判斷完全合乎常理,並且非常合理:
a. WH 明知隔着牛仔褲不便按摩,卻對此事絕口不提,沒有先送事主回家換褲,反而直接駕車回自己家中,WH供稱「當時趕時間」;
b. WH 帶少女學員回自己睡房除褲按摩,這是連咸濕PE 阿sir 都不敢提出,更不敢做的事,但WH 供稱「不覺得做法不妥當」。
我希望質疑、謾罵呂麗瑤的人靜下幾分鐘,想想以上淺白的推論是否合符常理、是否比「相信WH」更合理。
那麼,為什麼法庭不「相信事主」,不信納 WH的猥䙝侵犯案情,令被告無罪釋放呢?
法庭的刑事舉證標準判準與一般人的判準(約等如民事舉證標準)有別。刑事舉證要求控方證明至毫無合理疑點,對控方提出的證明要求高得多。
問題來了,文首已講明控辯雙方都沒有客觀證據支持自己,雙方各執一詞,口講口賠,法庭「不能判斷誰更可信」,不是嗎?不是,對於這類客證不足的事實部份,法庭容許採用推論來結論,而這個推論同樣要求達至毫無合理疑點。
WH 之所以不能被定非禮罪,不是因為法官「相信被告」,也不是因為法官「不相信事主」,更不是因為「已經證明了 WH 無脫去事主內褲並摸她的下體」,而是法官認為根據事主的口供,控方未能證明至毫無合理疑點。——即使 WH 非禮屬實、即使經過整體權衡判斷 「WH 有非禮」更可信,但只要法庭認為控方證據有瑕疵、存在合理疑點(詳情可參閱判詞),就不能將被告定罪。重申,我對法庭的判決無任何異議,亦認為法官盡了力作出最公正的判決。
我相信好義嫉惡的人是多數,希望各位了解清楚為什麼會得出這個判決,不要曲解判決的含義,更不要輕率地指責認為 WH 事實上有非禮事主的人是「輸打贏要」、「女性主義霸權」,反而忽略了視罪惡存在的可能性,對奸邪宵小太過鬆懈。
明鋻。
新聞來源連結:
https://m.mingpao.com/ins/instantnews/web_tc/article/20181116/s00001/1542343570695
[ 本帖最後由 畏高的小鳥 於 2018-11-20 10:33 A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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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表於 2018-11-18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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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表於 2018-11-18 16:00
me too潮流出現之前,欄后一直不覺得自己被非禮
事實係唔應該因為潮流而改變,咁多年來佢認為無被人非禮,
我地要相信佢之前嘅決定,咁多年來佢同教練相處都不覺危險,
咁教練又點會係危險人物呢?身體才是最誠實的証供 欄后淫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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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發表於 2018-11-18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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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發表於 2018-11-18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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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發表於 2018-11-18 16:10
引用:原帖由 畏高的小鳥 於 2018-11-18 03:49 PM 發表
我對法庭的判決完全無異議,亦清楚判決的理由。
1. WH 帶事主回家除褲按摩,最終不構成非禮的主要原因是女事主供稱,起初按摩大腿時,不覺得WH 手法異常。
很多人嚴重低估了「冇避嫌」在案情的關鍵性,其實,這種(帶女學員回家脫褲按摩)不合常理、自招嫌疑的行徑,是非禮罪的重要控罪元素。
2. 案情爭議點:WH有沒有脫去事主的內褲並按摩她的下體。
「按摩大腿期間,脫掉女事主的內褲並按摩她的下體」 ... 同意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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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發表於 2018-11-18 16:14
引用:原帖由 畏高的小鳥 於 2018-11-18 03:49 PM 發表
我對法庭的判決完全無異議,亦清楚判決的理由。
1. WH 帶事主回家除褲按摩,最終不構成非禮的主要原因是女事主供稱,起初按摩大腿時,不覺得WH 手法異常。
很多人嚴重低估了「冇避嫌」在案情的關鍵性,其實,這種(帶女學員回家脫褲按摩)不合常理、自招嫌疑的行徑,是非禮罪的重要控罪元素。
2. 案情爭議點:WH有沒有脫去事主的內褲並按摩她的下體。
「按摩大腿期間,脫掉女事主的內褲並按摩她的下體」 ... 香港狗官最差的係乜呢? 就係好撚多野講,
根本就係佢地一直都存有一種自己大撚晒的感覺,
所以就變得好撚多野講.
佢地大部份都強調自己無立場, 公正,
是法治的,
以今次的案去講, 既然認為事主的證供有疑點,
即係根本不能肯定當時有無呢件事發生過, right?
但條狗又多野講喇,
讚事主勇敢???
邊方面勇敢?? 敢於屈人定係敢於冒著比人鬧臭西而上FB 呃Like?
唔肯定有無發生非禮案, 從另一個角度看,
可以是唔肯定有無人作假證供誣告,
點解隻狗又唔會係呢個角度批評條臭西?
即係話條狗根本已有先入為主的印象,
一個係色狼, 一個係受害弱者.
所以結論係, 香港由古到今,
根本就無所謂的法治, 一直都是人治,
所謂法治根本係老點班愚民用的
[ 本帖最後由 mm170240279 於 2018-11-18 04:30 P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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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發表於 2018-11-18 16:17
引用:原帖由 香港雞蟲 於 2018-11-18 03:51 PM 發表
ME TOO !! 我都很驚訝教練脫到罪
真係好好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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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發表於 2018-11-18 16:19
引用:原帖由 Peter_H 於 2018-11-18 04:04 PM 發表
傻都知是外來壓力 :賤香港,令更多女性落入狼口
睇下幾時到果班賤種⋯的女親屬世代受災 好似得你一個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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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發表於 2018-11-18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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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解個官唔讚下被告勇敢的站出來受人無證據的指責?
是否法官根本係心裡早有立場認定佢有罪?
試下法律唔再偏袒班官, 可以在庭上比人鬧的,
我諗佢一早上左天花板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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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發表於 2018-11-18 16:38
你話如果係法律技術上的問題而不能起訴被告, 令其脫罪,
咁的情況下個官多講幾句去鬧被告, 我可以理解,
但如果係其他情況, 就算被告做的野如何不避嫌都好,
最多都只能話佢戇鳩而唔可以就當佢係罪犯,
個官一讚條臭西, 我只想到兩樣野, 一係有路(呢樣應該無可能啦),
一係根本有晒立場去審案的, 只不過好在證據根本不足,
而且連佢自己都覺得事主的證供不可信,
先對唔死被告, 否則, 唔好話判佢有罪,
審多幾個月都夠佢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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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發表於 2018-11-18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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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發表於 2018-11-18 16:48
引用:原帖由 NoelYau 於 2018-11-18 04:46 PM 發表
法律是公正 法律不懂思考的, 當然是公正,
問題係利用法律個班人唔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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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發表於 2018-11-18 16:50
''一名77歲前田徑教練涉嫌在大約9年前非禮一名未成年女學員''
重點係''未成年'',教練以自己特殊身份欺凌未成年女學員,一個心智未成熟的少女,未成年女學員是否冇反抗並非重點。大家是否會接受一個教練對未成年學員做出如此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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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發表於 2018-11-18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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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設想一下, 突然有日, 有人爆料話原來事主係作古仔老屈人, 仲有晒證據的, 到時個官點兜番自己的讚譽? 我諗我地係社會係時候要設立一些法則同權力去supervise呢班自以為高人一等的法官, 唔好再比佢地用司法獨立來掩飾佢地的獨裁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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