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自由英國佬強租後到回歸現在,
根本上都從未有過法治,
是百分百的人治,
否則根本不可能會有上訴庭法官會推翻先前法官判決的可能,
難道上家唔係依法判的嗎?
大家醒醒, 唔好再比西方那套所謂法治迷惑了,
好似呢d咁既案, 我真係唔知律政司係憑乜野去決定起訴的?
條女講就係? 多年前發生, 所有實質證據都無,
只憑所謂受害人口講口賠?
我覺得呢d咁的案應該有起訴時限,
如果過了某個時限而根本沒有巨體證據或十分充足理由,
根本不應起訴, 事主可以有心惰上FB抽水都唔報警,
我真係諗唔到佢係以乜理由解釋點解一直唔報警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