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瀏覽: 3,577
  • 回覆: 5
【明報文章】有朋友問:《基本法》對香港居民權利的保護如何?這是不容易回答的問題。香港居民有永久居民和非永久居民;他們的國籍又有中國籍和外國籍的不同。簡單來說,可以中國籍的永久居民為例,以比較的方法回答。
一是與香港回歸前後相比。香港特區中國籍的永久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比回歸前廣泛。他們可以取得香港特區護照,而不是英國屬土公民或海外公民的旅行證件。就選舉權而論,香港特區的選舉也比回歸前要多很多。就被選舉權而論,回歸前有居留權的中國居民,不可能成為行政首長和立法局主席,但回歸後卻有這個機會了。
二是與內地比較。香港永久居民也比中國憲法規定的公民的權利要廣泛,比方說遷徙自由、生育自由等。這是很多人都知道的,就不說了。
三是與外國給予本國公民的權利和自由比較。由於世界上國家和地區太多,不可能一一比較,就略去了。總體上說,除極少數國家外,世界大多數國家大同小異,香港不會比他們少;但是否比較多,也不容易說得清楚。人們務必認識到世界各國人權各有異同,但都是世界各國各地各自通過法律賦予的。
基本法保護的人權是全面的、廣泛的。就第三章而論,就有17條,其餘各章還有一些。以這17條論之,有法律平等權、選舉權、被選舉權;有言論、新聞、出版、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等自由;有組織工會、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有人身自由,住宅和其他房屋不受侵犯的權利;通訊自由,遷徙、移居、旅行和出入境等自由;有信仰自由,擇業自由,學術活動、文學創作和文化活動等自由;有秘密法律諮詢、選擇律師和提訴自由;有社會福利權利,婚姻、生育等自由。其中人身自由包括不受任意或非法逮捕、拘留、監禁,不受任意或非法搜查身體、剝奪或限制人身自由,不受任意或非法剝奪生命等。住宅和其他房屋不受侵犯包括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侵入居民住宅和其他房屋;通訊自由包括通訊秘密;社會福利包括勞工福利待遇和退休保障等。
基本法第38條還提到有法律保障的其他權利和自由,不限於上述種種;第39條還規定了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國際勞工公約原來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不是全部)繼續有效。這樣香港居民享有的可列舉的政治、經濟、社會、文化、教育、家庭等權利和自由,加起來可能有上百種了。
基本法不承認天賦人權
一國兩制下香港特區所要保護的人權非常全面而廣泛,但基本法並不承認天賦人權、剩餘人權、無限人權、絕對人權。說權利和自由是天賦的,就是上帝賦予的,這只能請上帝來保祐。說權利和自由是剩餘的,是表示在法律以外的權利和自由,對這種權利,法律並不禁止,但卻不可能受到法律保護,依法辦事的政府和法院不可能做到保護。說權利是無限的,就是無窮盡的,超越了有限的政府。說權利是絕對的,誰也不能管,是不可能的。
基本法第38條規定香港居民享有香港特區法律保障的「其他權利和自由」,這有兩層意思:一是表明香港居民的人權和權利不是天賦的、剩餘的、無限的、絕對的;二是保障方式必須依法,保護人權有依法性的要求。這也不奇怪,政府和法院要保護人權,都要有法律依據、都要依法進行,不能在法外來保護。
人權保障的兩層法律結構
從基本法及其確認的兩個國際人權公約有關條文來看,人權保障有兩層法律結構:一是基本法和國際人權公約的層次;二是本地法律的層次,這包括條例和判例。為何會有這樣的安排呢?有兩個理由。
1)基本法提出依法保護的要求,該法是憲制性法律,只能作原則規定,不可能做很具體規定;而人權的保護是比較複雜,需要做更具體規定。例如基本法第27條規定了「結社、遊行、集會、示威」自由,只有8個字,但《社團條例》對社團有具體的運作管理的規定,以便結社自由在法律規定的軌道上運行,有關內容比基本法本身多好幾千倍。《公安條例》也有數十條條文規定警方應當如何規管遊行、集會、示威等活動。
2)國際人權公約如《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還明確該公約保護的人權不是絕對的,應當有限制。例如該公約第21至22條有關集會和結社的條文都表示,對有關權利的行使可以「法律」加以限制,目的是「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護公共衛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這樣就需要有本地法律的規定,本地也有可能有案件審理過而形成判例。
對較為複雜的權利,如發表意見的權利(言論自由),上述國際公約第19至20條的規定就較為複雜:一是規定了發表意見權利的內容;二是規定該等權利的行使帶有特殊的義務和責任;三是規定該等義務的行使受到法律上的限制,目的是尊重他人權利和名譽,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道德;四是將特定意見的發表排除在該權利之外,如「任何鼓吹戰爭的宣傳」、「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者」,都是在法律上禁止的,談不上言論自由。
應當指出,基本法只有第21條規定了香港特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法參與國家事務管理,但沒有規定中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該等權利和義務是在憲法規定的。在香港定居的中國公民應當如何行使有關權利和義務,這是憲法的解釋問題。但如單憑基本法的規定,未取得永久居民資格、在香港定居的中國公民的選舉權,比一般的永久居民少,這是有待完善的。
作者是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教授
[宋小莊]






冇錯 


我並冇立場,只系覺得文章寫得有道理


[隱藏]






[按此隱藏 Google 建議的相符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