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瀏覽: 32,282
  • 回覆: 334
  • 追帖: 2
  • 分享: 24
+6
有逾30年年資的五旬男郵差,在2015年8月起的15個月內,被指多次在工作期間疑違規換上便服離開派遞局,當中曾6次涉嫌到



無罪釋放

新聞來源連結:
http://hk.on.cc/hk/bkn/cnt/news/20180718/bkn-20180718101730963-0718_00822_001.html



真係一份優差


三+年得六次蛇王,呢個算係好員工添呀……


3白眼講句野


[隱藏]
引用:
原帖由 睇天做人 於 2018-7-18 12:28 PM 發表
3白眼講句野
限三日之內,交代所犯罪行。



郵差一般都懶都出汁


保得住幾百萬退休金


咁都冇罪?
唔蛇王就笨?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隱藏]
有咗呢個案例,以後office都冇公佈欄,所以通告要簽名證明有睇過


咁都無罪, 香港法律幫自己友,愈來愈多人效發!


呢個官係咪有親人都做郵政, ICAC唔上訴對唔住市民!!!!


有逾30年年資的五旬男郵差,在2015年8月起的15個月內,被指多次在工作期間疑違規換上便服離開派遞局,當中曾6次涉嫌到土瓜灣的酒樓「歎茶」,而最耐一次更是「歎足」4小時後始返回派遞局。男郵差涉嫌藉此從中騙取逾6.3萬港元超時補水津貼和約12小時補假,事後被廉政公署調查揭發,控以他一項欺詐罪,今(18日)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裁決指,根據規定,郵差必須在無可避免下才超時工作,而郵差每天需工作8小時,除了外出派信、1小時午膳和獲上司批准外,工作期間須留在派遞局內工作,否則便不納入一般工作時數,而郵差每周的總工作時數需超過規定的48小時,才可獲發超時津貼,但被告每天的工作時數其實未滿8小時,理應無權獲得超時津貼。

惟裁判官指,被告所屬派遞局的告示欄上,雖貼上有關超時津貼的規定,但該局局長未能肯定員工已閱讀有關告示,故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知道,若他在工作時間不留在局內,便不能獲發超時津貼。

此外,身為被告上司兼負責批核超時工作的郵務督察亦錯誤理解制度,認為郵差每天開工前獲系統分配超時工作時數後,即使郵差提早完工,只要仍留在郵局,便可獲發超時津貼,此誤解亦支持了被告的信念,以為自己即使提早完工,即使不留在局內,仍有權獲得津貼,故他雖確實有擅離職守,行為可疑,但控方未能證明他有不誠實意圖欺詐金錢,故裁定他無罪。

據控辯同意案情指,涉案57歲被告蕭旭文,於1984年入職香港郵政,自2009年起在尖沙咀派遞局工作,被告在案發期間報稱超時工作逾364小時。



官官相衛,又一明證!


引用:
原帖由 D1SC 於 2018-7-18 11:51 AM 發表
有逾30年年資的五旬男郵差,在2015年8月起的15個月內,被指多次在工作期間疑違規換上便服離開派遞局,當中曾6次涉嫌到



無罪釋放

新聞來源連結:
http://hk.on.cc/hk/bkn/cnt/news/20180718/bkn-20180718101730963-0718_00822_001.html ...
莫名其妙的法律gap



[隱藏]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呢?

[ 本帖最後由 羅賤宰 於 2018-7-18 02:34 PM 編輯 ]



鍵盤翻頁
左右
[按此隱藏 Google 建議的相符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