唔知誰是誰非
但呀伯有打人都冇權扣人,
是否逃票都可一走了之?



被引用(6)
逃票—定唔放人


逃票即人贓俱獲!打人只是片面之詞!咁都相題並論?


x2
無理由成車人……都是非不分



你知不知道有條叫做市民拘捕權。。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一○一(二)條,任何人可毋須手令而逮捕任何他合理地懷疑犯了「可逮捕罪行」的人。不過,市民若要行使拘捕權,須遵守一些限制。

        限制一:只可向觸犯了「可逮捕罪行」的人行使。按《釋義及通則條例》第三條,「可逮捕罪行」(arrestableoffence)是指法庭可判處超過十二個月監禁的罪行,例如強姦、非禮、盜竊、搶劫等。即是輕微罪行例如扔棄垃圾,便不是可逮捕罪行,大家無權拘捕垃圾蟲。

        限制二:在行使拘捕時不可使用過份武力,在當時環境而言屬於合理的武力。

        限制三:市民必須將被拘捕者交警員,在合理範圍內盡快將該人帶給裁判官依法處理。

普通襲擊
任何人因普通襲擊而被定罪,即屬犯可循簡易或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1年。



之前啲黃絲仲講咩「公民拘捕」
有事上黎個個鳩縮



我同情個母親,不過事實上,港鐵職員無權扣人,唔能夠怪個職員。

我希望個媽媽努力加油,改善自己情緒及心態,咁對佢同個仔都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