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和內地簽署通報機制安排,
將兩地犯法被強制判刑的案件互相通報,
而其中有關於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在30天內通報。
黃絲及漢奸,犯民,及漢奸首領等人需要留意下。危害國家安全罪在國安法這全國性法律下,港澳台也包含在內。
即是說你們這幫人有串通外國,幫美國領事辦事,按美國領事指示下的選舉安排,反政府宣傳,行動,例如反國教,反23條,佔中等受美國指示行為,已經係有機會形成危害國家安全,違反國安法了,和刑法下危害國家安全的[投敵叛國]了,根據台灣民進黨李明哲的言論煽動案例,都被判5年監禁。
所以這幫人在返大陸過關前,要想一想,自己做了多少危害國家的工作。
會否成為新通報機制下被30天內通報特區政府的案例。
[ 本帖最後由 lewark 於 2017-12-15 08:48 AM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