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會前會長、嶺南大學校董何君堯昨日出席《城市論壇》時表示,認同年初一晚旺角警民衝突當中警員開槍的決定,更指「如有必要警可開槍殺暴徒」,他今日接受電台訪問時進一步詮釋自己的言論,「唔係話殺市民,係殺暴徒」。
其實在今次事件中,何君堯並非首個以「暴徒」形容衝突的民眾,特首梁振英及保安局局長黎棟國都先後用「暴徒」稱之,但都沒有如何君堯所講要「殺暴徒」。
再者,何君堯是律師出身,理應知道何謂「無罪推定」,但他這番「殺暴徒」論,根本是假設當日在場的都是暴徒,屬未審先判。須知道,年初一衝突當晚,警察的做法也有值得斟酌之處,梁振英及警務處處長盧偉聰被追問時都會推說要調查,絕不會如何君堯般「盲撐」。
再把時間線往前推,1989年六四天安門事件後,時任北京市長陳希同在6月底於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上,發表《關於制止動亂和平息反革命暴亂的情況報告》,雖前後用了25次暴徒來形容示威者,並形容死傷者當中的「暴徒」是「罪有應得」,但同時亦補充稱「有被誤傷的群眾」,而「政府要認真地做好善後工作」。這些「各打50大板」的說話,同樣未見何君堯說過,但卻跟足中共的口吻,形容示威者是該開槍射殺的「暴徒」。
更重要的是,警察開槍只為保障市民及自己的安全,行刑與否根本不容警察決定,如果有警員遵從何君堯的言論向「暴徒」開槍,根本已成「法外殺人」(extrajudicial killing),可見律師出身的何君堯,連最基本的警察開槍原則也無視。
總結而言,不論何君堯是何身份,在大氣電波公開說某些人該殺,本已是不能接受,更何況他是律師出身,連「無罪推定」的原則都放棄,以求緊跟當權者稱示威者是「暴徒」的路線,甚至「加多兩錢肉緊」,指他們該殺。這種無視法理、結論先行的做法,更顯得人為求政治正確和緊跟路線,甚麼原則和道理都可拋諸腦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