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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發表於 2016-2-20 00:14
引用:原帖由 Mazinger_Z 於 2016-2-19 18:23 發表
律師會前會長、嶺南大學校董何君堯昨日出席《城市論壇》時表示,認同年初一晚旺角警民衝突當中警員開槍的決定,更指「如有必要警可開槍殺暴徒」,他今日接受電台訪問時進一步詮釋自己的言論,「唔係話殺市民,係殺暴徒」。 引用:總結而言,不論何君堯是何身份,在大氣電波公開說某些人該殺,本已是不能接受 請問閣下是閱讀能力或理解能力出問題?
「如有必要警可開槍殺暴徒」是指在暴亂情況下警員向襲擊者開槍是合法合理
這不是「說某些人該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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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發表於 2016-2-20 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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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發表於 2016-2-20 00:51
引用:原帖由 caledis 於 2016-2-19 20:34 發表
咁你所謂嘅旺角「暴徒」,等法庭判咗先啦。 「暴徒」唔係一個特定罪行
有何需要法庭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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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發表於 2016-2-20 01:50
引用:原帖由 caledis 於 2016-2-19 08:18 PM 發表
暗角柒頭同朱經緯啲暴行早就天下皆知,係正常人都知佢地有罪啦。 我唔覺得屬于暴行,我覺得抵打喎幾條友。打得少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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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發表於 2016-2-20 04:09
[按此打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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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原帖由 caledis 於 2016-2-19 08:34 PM 發表
咁你所謂嘅旺角「暴徒」,等法庭判咗先啦。 你屋企冇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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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發表於 2016-2-20 08:34
引用:原帖由 星海揚帆 於 2016-2-20 12:14 AM 發表
請問閣下是閱讀能力或理解能力出問題?
「如有必要警可開槍殺暴徒」是指在暴亂情況下警員向襲擊者開槍是合法合理
這不是「說某些人該殺」
點至叫'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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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發表於 2016-2-20 15:28
引用:原帖由 鄉英機 於 2016-2-20 08:34 發表
點至叫'有必要'? 我唔同你玩捉字蝨
只要係於法於理都唔違反
前線警員就可以自行判斷有無「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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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發表於 2016-2-20 15:38
引用:原帖由 鄉英機 於 2016-2-20 08:34 AM 發表
點至叫'有必要'? 可參考你地黃屍西奴美狗最鐘意既“國際標準”,
在便利店偷野,已經可以開百九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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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發表於 2016-2-20 15:39
引用:原帖由 星海揚帆 於 2016-2-20 12:51 AM 發表
「暴徒」唔係一個特定罪行
有何需要法庭先判?
如果照你所講將來警察執行職務,每人除了帶個老母外還要帶個法官隨行,要法官判嗰啲撙磚頭的人是暴徒,才可以採取行動! 就算被人打死都不能反抗,不然就是傷害了好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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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發表於 2016-2-20 15:49
[按此打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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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美國楂車,交通警叫你停車,雙手放係軚盤上,你必須照做;如果你其中一隻手伸入褲袋…
交警即時送你三四十粒子彈,仍然算係「合法開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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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發表於 2016-2-20 15:53
引用:原帖由 路過的人_甲 於 2016-2-19 11:27 PM 發表
我見到既係暴徒一個個垃圾桶,卡板,磚頭掟去警察,
根據"國際標準",已經可以直接開槍射殺暴徒. 當自己或別人生命受到威脅有權開槍自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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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發表於 2016-2-20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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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發表於 2016-2-20 21:55
引用:原帖由 泛民之星陳盲刎 於 2016-2-19 06:32 PM 發表
白撚痴
讀囉讀到傻柒左
假設當日在場的都是暴徒,屬未審先判???
如果有警員遵從何君堯的言論向「暴徒」開槍,根本已成「法外殺人」(extrajudicial killing)???
香如果有暴徒危害他人生命,警員即可開槍鎮暴是法 ... 其實警察係比磚掟中果刻應該拔槍射擊繼行兇者,因為要保障自己生命...
冇理由白白比人掟死都唔開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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