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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警隊近6年的男警員鄺浩雲涉嫌於今年1月13日以搜身為名,在灣仔警察總部警政大樓東翼地下女廁內,觸摸涉及盜竊案的內地女疑犯胸部,又要求女疑犯脫下內褲,讓他更近地觀看女疑犯私處。已被停職的鄺浩雲早前被裁定一項非禮及一項在公職中行為失當罪罪名成立,被判監16個月。代表被告鄺浩雲(27歲)的資深大律師清洪呈上多個案例,包括警員梁禮仲在旺角警署的強姦案,指該案比本案嚴重。清洪又指被告患有脊椎炎,工作勤奮,請求考慮判被告感化或社會服務令報告。

裁判官判刑時指出,被告所犯罪行較呈上的案例輕,但他濫用警察權力、侵犯事主,事後雖然向感化官稱有悔意,但從未向事主道歉,堅稱自己受色誘。裁判官引述被告的心理報告,指他沒有談過戀愛,對性觀念扭曲,以為女性是「性物件(sex object)」,重犯機會高,故不適合判被告感化或社會服務令,應判他阻嚇性刑罰,2項罪名共囚16個月。


男屍又會話係個別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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