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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關於美軍放話要進入中國位於南海島礁十二海里範圍的新聞,引起了怎樣定義領海的疑問,而十二海里又是甚麼意思?要界定領海誰屬,需要參考海洋法。海洋法是明確海洋上各區域範圍及其法律地位的國際法,目前其主要依據,是七三至八二年舉行了長達九年的「第三次海洋法會議」所通過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公約把海洋劃分為九種不同區域,其中涉及國與國領海關係,包括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群島水域;還設有對國際航行海峽的規定。




一般來說,各國領海由領海基線開始量度。領海基線分為正常和直線基線兩種,大概是從陸地的哪一點開始向海洋延伸劃定範圍作為領海,涉及潮漲潮落和海岸線曲直等因素。


最靠近領土的海洋範圍稱為領海,公約成員國可自行決定本國領海寬度,但不得超過十二海里。有的國家的寬度只有三海里,中國和大部分的國家為十二海里。


之後是毗連區,是領海以外一帶的海域,從基線延伸起不超過二十四海里。


若再擴大,就是專屬經濟區,範圍是從基線延伸起不超過二百海里。當一國宣告了專屬經濟區,則毗連區也應被包括在內。


第四個層次是大陸架,即按照自然地質結構擴展至最遠海底區域的海床和底土,當中有兩個標準:從基線開始的自然延伸部分不足兩百海里的劃至兩百海里;超過兩百海里的則劃至三百五十海里,或由海底二千五百米深處向外的一百海里。現在爭議最大的是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


李浩然



海洋法國際法庭判決之后如果沒有能力執行…那麼所有相關法律法規法庭設立
就豪無作用等同兒嬉。

大家有興趣可查找美國幾十年來有多少軍事侵略別國行動是需要經過聯合國安理會批准…

到最后結論就是國與國之間的法律只有一條:森林定律






也就是強者頒佈實施執行
弱者接受約束守法…






[按此隱藏 Google 建議的相符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