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語所以能助人推求因果,其功用即在命名,並得各名之關係,故定名之正確,為語言之第一應用,亦即科學之初步。能運用語言者,則可以為明哲,亦可以為瘋狂。
物名之能取悅或觸犯吾人者,因人與人之間之接受之不同。而同一名,如在異時之影響不同,則其意義可謂之不確定。物名既代表概念,則同一名,而心之受之有不同,則其名之確否不無可議。此因心境之不同,而對物亦賦以不同之染色。故凡議論家必須注意其所用之字。蓋字不惟有其本義,而因用之者之個性、心境、利害不同,字義而亦略具異彩。
凡美德或惡德之名,皆不免於此:甲謂為明哲者,乙可謂之恐懼;甲謂為殘忍者,乙可謂之正直;甲謂為浪費者,乙可謂之大度;甲謂為沉著者,乙可謂之愚鈍,不勝枚舉也。故此種名詞,皆不足為推論之根據。至比喻之詞,更不可恃。
運用理智以求名物之結果,即合兩名詞為一前題,合兩前題為一三段論,更合若干之三段論以得一証明,又每由一三段論之結論,取去其一句,以求其別一句。
在運用理智之時,即在極精確、極細密、極富經驗之人,亦不免有誤。此非理智本身之有缺陷;實緣人之理智之不可恃,即多數人之理智,亦往往不可恃。如有人自以為能,自以為是,固執己見,不問他人之如何,則此人實為社會之害。
凡議論,皆由欲知而起,必有其目標。其目標,或為取焉,或為捨焉。慾念之最後者,謂之意志;意見之最後者,謂之判斷,或謂之決定,即議論之終結也。在議論之全程中,若其中斷,則其斷之之時,其自有其臨時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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