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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沈法官 [打印本頁]

作者: 屎提芬林     時間: 2020-10-31 14:45

係現在可能剛剛到,唔代表參與.....
著黑衫褲,可能係佢個人喜好.....
藏有氣油彈,申縮捧,可能唔係被告.....
見到警察逃跑,可能氣氛影響怕警察....

好官!好官!!!!!
作者: 殖民犬末日     時間: 2020-10-31 20:40

法官 與  政府裡面 很多人都支持 暴動
這不是秘密


幾乎各個行業 都是如此
作者: 33Chris     時間: 2020-10-31 20:47

嗰晚喺灣仔咁嘅情況,現場拉到嘅有乜可能唔係暴動? 暴動罪嘅定義,係你喺暴動現場出現已經算係參與暴動, 呢個九姑娘咁講即係佢唔認為當時係暴動? 律政司冇可能唔上訴下嗎。
作者: wilsonkf     時間: 2020-10-31 21:15

咁葉繼歡都係搞錯左玩具槍同真槍O者, 憑乜野判佢廿幾年.
作者: 4300dtns     時間: 2020-10-31 21:44

完全係痴L缐裁判,好人好者去湾仔近距离观看暴动情况?不令人生留白!好高尚既情操呀,可惜黄L吾係甘。呀髮型C,要睇下仲有咩死位给你调去坐……
作者: DocHolliday     時間: 2020-10-31 23:52

我記得之前有個西方國家籍嘅中東裔人士喺阿富汗山區恐怖分子基地俾美軍捉到,軍事法庭審訊時佢話自己只係旅遊路過,捉錯人。如果係香港狗官可能會信,美國法官就吊柒佢話當人白痴
作者: 直線國國王     時間: 2020-11-1 08:50

引用:
原帖由 屎提芬林 於 2020-10-31 02:45 PM 發表
係現在可能剛剛到,唔代表參與.....
著黑衫褲,可能係佢個人喜好.....
藏有氣油彈,申縮捧,可能唔係被告.....
見到警察逃跑,可能氣氛影響怕警察....

好官!好官!!!!!
正職辯護律師,兼職法官。
作者: 真。藍色世界     時間: 2020-11-1 10:30

狗官、狗官,妄顧事實,仄理連篇,出港人工資做壞事,真以為市民會放任你嗎!
作者: siu_siu_nei_00     時間: 2020-11-1 10:44



圖片附件: 1604198674260.jpg (2020-11-1 10:44, 308.04 KB) / 該附件被下載次數 5
https://news.discuss.com.hk/attachment.php?aid=11773016


作者: kw_lam     時間: 2020-11-1 10:55

本身有政治立場判案怎可能公平公正,嬸屌人你不配做髮棺
作者: 屎提芬林     時間: 2020-11-1 11:03

佢係那個法院的?又是東區?
作者: 屎提芬林     時間: 2020-11-1 11:03

之前又判過那些大案?
作者: Lpo13579     時間: 2020-11-1 11:47

引用:
原帖由 DocHolliday 於 2020-10-31 11:52 PM 發表
我記得之前有個西方國家籍嘅中東裔人士喺阿富汗山區恐怖分子基地俾美軍捉到,軍事法庭審訊時佢話自己只係旅遊路過,捉錯人。如果係香港狗官可能會信,美國法官就吊柒佢話當人白痴
香港狗官肯定都唔信,佢只係偏幫曱甴同類!
作者: 帶刺的橄欖枝     時間: 2020-11-1 12:01

引用:
原帖由 屎提芬林 於 2020-11-1 11:03 發表
佢係那個法院的?又是東區?
東廠
作者: lawo     時間: 2020-11-1 13:06

引用:
原帖由 siu_siu_nei_00 於 2020-11-1 10:44 AM 發表
11773016
希望某法棍自己看看!
作者: 百厭超人     時間: 2020-11-1 13:48

引用:
原帖由 33Chris 於 2020-10-31 08:47 PM 發表
嗰晚喺灣仔咁嘅情況,現場拉到嘅有乜可能唔係暴動? 暴動罪嘅定義,係你喺暴動現場出現已經算係參與暴動, 呢個九姑娘咁講即係佢唔認為當時係暴動? 律政司冇可能唔上訴下嗎。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 ... D_1438402885841_002

第245章 《公安條例》
非法集結

(1)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

(由1970年第31號第11條修訂)

(2)集結的人如作出如上述般的行為,則即使其原來的集結是合法的,亦無關重要。

(3)任何人如參與憑藉第(1)款屬非法集結的集結,即犯非法集結罪 ——  

(由1970年第31號第11條修訂)

(a)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及

(b)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3年。

(編輯修訂——2013年第1號編輯修訂紀錄)

19.

暴動

(1)如任何參與憑藉第18(1)條被定為非法集結的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而集結的人即屬集結暴動。

(由1970年第31號第12條修訂)

(2)任何人參與暴動,即犯暴動罪 ——

(a)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及

(b)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5年。

(編輯修訂——2013年第1號編輯修訂紀錄)

根本而家有人蓄迴避法律條文,蓄意有法不依!
作者: Duncan_Nadal     時間: 2020-11-1 14:05

一個持槍打刧金鋪賊人逃走時被捕,法官判無罪:
第一打劫過程巳完成
第二被告只是想到現埸親身見證
第三藏有槍係作防衛性質
第四蒙面是為了見証打刧現埸時不被疑匪認出


荒謬絕倫
作者: 瑪卡     時間: 2020-11-1 16:54

世道不公推上大公
正常市民感無奈😰😰
作者: 劉婕     時間: 2020-11-2 10:34

引用:
原帖由 直線國國王 於 2020-11-1 08:50 AM 發表



正職辯護律師,兼職法官。
我正想這麼說
作者: ^guts^     時間: 2020-11-2 11:06

引用:
原帖由 屎提芬林 於 2020-11-1 11:03 AM 發表
之前又判過那些大案?
http://paper.wenweipo.com/2020/11/01/HK2011010003.htm

話你知:首判「旺暴」三人罪成 網民諷沈官「變臉」

法官沈小民於2017年3月17日裁定2016年「旺暴案」三名被告-23歲港大女生許嘉琪、20歲學生麥子晞及33歲廚師薛達榮暴動罪成,各判囚3年,成為香港回歸後首宗因干犯暴動罪行入獄個案。有人引用他當年的裁決,對應是次裁決的理由,質疑他「變臉」。

三年判詞對比自相矛盾

有網民翻出當年旺暴案第三被告薛達榮自辯時稱,自己當晚與朋友唱卡拉OK之後到場看熱鬧,為安全起見,「人跑他又跑」,但沈官當時反駁這說法站不住腳,指如果不想被誤以為示威者,應該站在原位不動,而非跟示威者做相同的事,跟着人跑反而可能人踩人。

不過,在昨日灣仔暴動案的裁決中,沈官則稱被告「僅是身在現場」,不足以證明有罪,即使被告逃跑,亦可以有其他清白原因,例如應警方警告離開,或因當時社會環境而對警方產生恐懼,並非一定源於畏罪,等等。

今年6月,沈官還裁定一名涉嫌於去年10月1日在黃大仙東頭村道,連同其他不知名者參與暴動的20歲男學生暴動罪不成立,成為修例風波中首名暴動罪甩身的案件。沈小民當時稱,兩名警員的口供「可信性不足」,未能在無合理疑點下確立案情,更不能排除警員作供時「添枝加葉」云云。
作者: prmark     時間: 2020-11-2 11:07

根本係陳夢吉,佢邊係姓沈啊?
作者: 神經箭     時間: 2020-11-3 10:09

引用:
原帖由 屎提芬林 於 2020-10-31 14:45 發表
係現在可能剛剛到,唔代表參與.....
著黑衫褲,可能係佢個人喜好.....
藏有氣油彈,申縮捧,可能唔係被告.....
見到警察逃跑,可能氣氛影響怕警察....

好官!好官!!!!!
瘋狂世界现实版

多次让女朋友行刑式虐待,甚至「用風筒灼伤下体及被滚水淋大腿」;只有一个可能;就是心甘情願地配合,双方進行性虐待遊戏。但法官判被告「重囚41个月」。另一方面则是「全缐放生,或者象征式輕判暴徒」。

人间何世问香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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