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瀏覽: 3,189
  • 回覆: 3
銳評/陳文敏為何糾纏於國安案件設陪審團?\方靖之[url=]論壇[/url]2022.09.10 05:06:20
違法「初選」案將交付高等法院審訊,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引用香港國安法第46條,向高等法院原訟庭發出證書,指示案件毋須由陪審團審理,將由3名法官處理。律政司的理據是該案具有涉外因素,為保障陪審員及家人的人身安全,以及設立陪審團有可能妨礙司法公義妥為執行的實際風險,因而不設立陪審團。這樣的安排與之前的唐英傑案等多宗國安法案件相同。然而,反中亂港分子及所謂學者卻只針對今次的案件提出質疑,前港大法律學院院長陳文敏更撰文,聲稱「陪審團有助公平審訊,但更重要的是陪審團反映社會的價值」,「陪審團正正可以平衡嚴苛法律或僵硬演繹與公義對錯之間的衝突,從而更有效地保障人身自由」云云。
陳文敏自稱是法律學者,具有法律的專業知識,但面對國安法案件,他竟反過來質疑法官判案的獨立專業,反過來指隨機抽樣出來、缺乏法律知識的陪審員,竟然更有助於公平審訊,這將置法律專業於何地?陳文敏之流過去一直將司法獨立喊在口中,但在涉及反中亂港分子的案件上,卻將司法獨立置之不理,企圖利用民粹政治來影響法庭判決,從而削弱國安法的權威和威力。
國安法是香港的定海神針,絕不容許有任何挑戰,陳文敏等所謂學者,一直借陪審團大做文章,醉翁之意不在酒,並非是為了人權公義,而是企圖利用民粹來阻撓國安法執行,利用陪審團來限制國安法,令反中亂港分子脫身,這就是他們大肆炒作陪審團的真正原因。
圖用民粹阻撓國安法執行
以法論法,設不設陪審團,國安法第46條早有明確規定:「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進行的就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提起的刑事檢控程序,律政司司長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發出證書指示相關訴訟毋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當中列明不設立陪審團的三個理由,只要案件符合有關要求,就可以不設立陪審團。所以,現在的問題是有關案件是否符合這三個理由。
顯而易見,不論是唐英傑案、黎智英案還是違法「初選」案,都符合以上三個理由,這些案件背後都有外國勢力的介入和干預,具有涉外因素和保密屬性。更重要的是,極端分子近年肆意對官員、警員及家人進行「起底」,連法官也受到各種恐嚇及威脅。在這樣的政治氛圍下,如果設立陪審團審理這些國安法案件,幾可肯定陪審員會遭到極端分子的瘋狂騷擾、恐嚇,通過施壓試圖影響對方的判決。為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安全,為確保國安法案件可以中立客觀的審理,不設陪審員是合情合理的安排。
就是現代陪審制度發源地的英國,過去也有因為保障陪審員安全而取消陪審團的做法。國安法第46條設立有關條文,正是為了保障審訊的公平公正。陳文敏質疑「行使這權力必須有合理的事實基礎,理由是否充足是由法院決定。」然而,法庭完全接納律政司的要求,已說明有關做法法理基礎站得住腳,陳文敏完全沒有理會法庭的處理,一味自說自話,抹黑不設陪審團,本身就是帶有政治目的。
陳文敏之流目的很清楚,就是阻礙國安法執行。他對於陪審制度不斷評功擺好,形容是「為刑事檢控引入社會道德價值的標準,由一般普羅百姓衡量是非對錯,這些都不是專業法官可以相比」,不斷誇大和美化陪審團的作用。固然,陪審制度是香港司法一環,有其價值,但同時也有明顯不足,就是在處理敏感的政治案件時,陪審員很難排除自身的政治立場及成見,對於一些政治人物往往先入為主,根本不可能在完全客觀、中立、專業的情況下審理,這是客觀事實。
外國早已檢討陪審團制度
此外,國安法案件大多具有保密屬性,涉及複雜的政治,也不是一般陪審員所能處理,說得直接點,就是普羅百姓未必具有衡量當中是非對錯的能力,反而會因為民粹政治的環境而影響判決。
陳文敏是法律學者,應該知道近年國際法學界已在檢討陪審團制度,認為不是所有案件都適合陪審團。對於這些論調陳文敏卻置若罔聞,反而不斷誇大、抬高陪審團,甚至認為他們的判斷較專業的法官更合理,更能保障人身自由,這種說法毫無論據,不過暴露其政治掛帥而已。
陳文敏之流堅持要設立陪審團目的不難理解,在當前社會兩極化之下,在抽出陪審員時,很大機會抽到反中亂港分子的支持者,這些人基本上已有立場,不會理會任何證據,肯定會判定有關人士無罪,這是很明顯的。這樣便會出現一個問題,如果陪審員都有類似的偏激想法,並利用其身份故意挑戰國安法、阻礙國安法,這樣將很大機會影響最終判決,並將嚴重削弱國安法的權威和威力。陳文敏要設立陪審團,就是希望將社會的對立政治、民粹氛圍引入法庭,從而干擾國安法正常執行,這就是他們死咬要設立陪審團的原因。
國安法的權威必須維護,要確保國安法得到充分執行,讓法治得到彰顯,最好的辦法,就是將案件交由專業的法官審理,從而排除所有政治上的干擾,這正是國安法第46條的出發點。 資深評論員



原本一開始國安法一刀切不設陪審團就已經解決所有問題,只係中央太白痴,自己製造機會給反對派玩野


引用:
原帖由 Ho72681 於 2022-9-10 09:10 發表
銳評/陳文敏為何糾纏於國安案件設陪審團?\方靖之論壇2022.09.10 05:06:20
違法「初選」案將交付高等法院審訊,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引用香港國安法第46條,向高等法院原訟庭發出證書,指示案件毋須由陪審團審理,將由3名法官處理。律政司的理據是該案具有涉外因素,為保障陪審員及家人的人身安全,以及設立陪審團有可能妨礙司法公義妥為執行的實際風險,因而不設立陪審團。這樣的安排與之前的唐英傑案等多 ...
學者只為曱甴爭取公平,永遠不為大眾爭取公平。



陳氏只係民主邪教嘅代理典型, 你睇佢講啲野都係同一套路.
就算有正常陪審團嘅案件, 屢見不鮮嘅就係髮官指導陪審團點去決定, 即係到最尾, 你以為好 "民主"? 其實都係一言堂, 但只係有果班 "幫兇" 可以避嫌.
香港一日仲係玩呢套民主邪教嘅屍髮系統, 只有死路一條.



附件

Yellow Judge fuxk up HK.png(541.54 KB)

2022-9-10 12:21

Yellow Judge fuxk up HK.png

主題標籤 #律政司
[按此隱藏 Google 建議的相符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