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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caorenjie 於 2021-1-10 06:18 PM 發表

條文都在裡面,寫的清清楚楚
23條內容我也看過,根本說不清什么是叛國
23條根本未立, 梗係唔清楚啦,入面所講嘅叛國罪同竊取國家機密只係個"範圍"之嘛, 如果唔係都唔使本地立法啦 ,你明唔明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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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starr 於 2021-1-9 05:26 PM 發表
參考民國時代既漢奸罪

懲治漢奸條例
民國35年3月13日

第 一 條 懲治漢奸,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無規定者,仍�用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中華民國戰時軍律、刑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二 條 通謀敵國,而有左列行爲之一者爲漢奸,處死刑或�期徒刑。
一、圖謀反抗本國者。
二、圖謀擾亂治安者。
三、招募軍隊或其他軍用人工、役夫者。
四、供給、販賣或爲購辦、運輸軍用品或製造軍械�藥 ...
應該話港奸,漢奸一定要是漢族人出賣香港,外國人和其他族裔就唔叫得漢奸。



引用:
原帖由 caorenjie 於 2021-1-10 06:25 PM 發表

第二十三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23條根本很難定義叛國罪
國安法是更加細化了何為叛國和竊取國家機密
拿我最後講多一次, 23條同國安法唔同, 有國安法仍然要再立23條,其實你同意咗呢樣就得,細節我唔會同你再拗。

23條要本地立法,而家嘅條文只係一個範圍, 所以你拗條文唔清楚完全係荒謬。 你係分唔清基本法同本地立法定係點?

乜嘢國安法細化叛國罪呢啲完全係你自己亂噏, 沈春耀都只係話 國安法 同23條只係喺七個範圍中入面嘅兩個有交集, 喺"顛覆國家政權"度嘅含義更為廣泛。

舉多一個例子,例如斯諾登爆美國國家機密,呢啲情況如果套落香港,佢係叫竊取國家機密,但唔一定可以用國安法第29條,因為佢目的可能唔係為危害國家安全。

不如你講下有國安法以後,有乜嘢報導係講緊23條已經唔需要再立? 定係全世界得你一個係咁覺得?

[ 本帖最後由 33Chris 於 2021-1-10 06:38 P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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