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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長巴爾(William Barr)擬引用「煽動叛亂」罪,控告示威者,以加強阻嚇力,最高刑罰是監禁20年。

17/9 巴爾在電話會議上要求美國檢察官,在起訴控犯有與此類遊行示威活動有關的罪行的人時,需要尋求多項聯邦罪名的指控,甚至建議檢控官可以使用很少用的煽動叛亂罪。

煽動,即是未參加,但使其人暴動,都要入獄廿年!

正呀!

[ 本帖最後由 SandyBB1995_2 於 2020-9-22 01:49 PM 編輯 ]



林鄭咁L仁慈, 實唔會學.


美國叫暴動,香港就叫民主運動,點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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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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