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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香港在大灣區《綱要》發表後進一步「被規劃」,以及《逃犯條例》修訂令在港人士可被引渡至中國大陸,即使法改會就《檔案法》和《資訊自由法》進行了諮詢,也不難發現現時的立法建議根本無法保障公眾在中港融合大勢下的知情權。

《檔案法》及《資訊自由法》將規定政府為其所有公務立檔、存檔,並在一定限期後公開予公眾參閱,只有少部份屬於特定範疇的文件,才能按法例豁免公開。

法改會建議將豁免公開的資料分為「有限制豁免」和「絕對豁免」。前者,政府須進行公眾利益測試,確認檔案不涉重大公眾利益,方能豁免公開;後者則意味該範疇的檔案,可以直接豁免公開,而據法改會建議的豁免範疇多達12項,當中包括「政府間事務」。對比英澳紐等國的相關法例,有關外交的檔案也只屬「有限制豁免」。然而,法改會卻建議政府毋須進行公眾利益測試,為香港未來「被規劃」創造更大黑箱。

港府現時正配合北京推進大灣區發展,但由於大灣區規劃牽涉廣東省各地政府,相關文件很有可能被定義為「政府間事務」,而被列為「絕對豁免」,導致與本地城市規劃、人口政策以至發展方向攸關的一切檔案以及決策文件,都有可能被永久封存於黑箱,港人根本無從監察。

除了政府內部的檔案,政府目前亦與內地各政府成立了不少「跨地管治機構」,如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領導小組、港珠澳大橋管理局,這些機構本身是否受兩法規範,亦令人懷疑。這類管治機構並非傳統意義上的政府或行政機構,卻是中港融合大勢下的常態,將影響香港的公共政策、法制改動及發展方向,大型跨地基建亦往往涉及天文數字的公共資源調撥,按法改會現行提出的《檔案法》也不能披露有關檔案。                          

尤應指出的是,回顧南丫海難、鉛水事件和橫洲事件,均見港府檔案管理失誤。申訴專員公署在2014年的主動調查報告中更揭發有七個政策局以及部門連續五年沒有將任何檔案移交到檔案處作鑑定。《檔案法》能否讓公眾有信心,認為即使政府在大灣區、《逃犯條例》等敏感事務上,仍會遵從規定,就相關事務立檔、歸檔,最終移交到檔案處鑑定及公開,當中關鍵就在於法例會否懲罰疏忽職守和沒有履行檔案管理責任的官員。

就此,法改會檔案法小組委員會主席曾指,若有人因疏忽違反《檔案法》而負上刑責,將打擊公務員士氣。這種觀點實在難以站得住腳,要知道現時已有不少帶有刑責的法律規管公務員,如禁止離職或退休後披露政府機密資訊的《官方機密條例》,以及前特首曾蔭權和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都曾經觸犯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這些法律都有明顯,甚至嚴重的刑責,卻未見有人說該等法律會「打擊公務員士氣」而應廢除。

對一般公務員而言,怎會自行決定違反《檔案法》?真正意圖去銷毀檔案的,往往都是作政策決定的高級官員,可見反對《檔案法》帶有刑責的政治意義昭然若揭。

香港多年來未有《檔案法》和《資訊自由法》保障公眾知情權,在千呼萬喚之下,法改會終交出諮詢文件。但若不細心研究,恐怕會以為法改會的立法建議符合國際標準,最終政府便可以暗渡陳倉,以過時、不全的原則立法。明日大嶼超級大白象出台;大灣區跨境管治隨即上馬,《檔案法》若以目前的法改會建議立法,「要政府問責」、「保障公眾知情權」等良好願景也很可能淪為一紙空語。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daily/article/20190308/20628496

賣港賊反對刑責意圖昭然若揭, 真香港人必須盡力守護香港核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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