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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的主要職能是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審核及通過財政預算、稅收和公共開支;以及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立法會亦獲授權同意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並有權彈劾行政長官。
  • 根據《基本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
  • 根據政府的提案,審核、通過財政預算;
  • 批准稅收和公共開支;
  • 聽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並進行辯論;
  • 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
  • 就任何有關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辯論;
  • 同意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 接受香港居民申訴並作出處理;
  • 如立法會全體議員的四分之一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不辭職,經立法會通過進行調查,立法會可委託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負責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並擔任主席。調查委員會負責進行調查,並向立法會提出報告。如該調查委員會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上述指控,立法會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可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及
  • 在行使上述各項職權時,如有需要,可傳召有關人士出席作證和提供證據。


立法會議員繼續透過下文所述的委員會制度,履行立法會的職能。
  • 財務委員會及其下的小組委員會
  • 政府帳目委員會
  • 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
  • 查閱立法機關文件及紀錄事宜委員會
  • 內務委員會及其下的小組委員會
  • 議事規則委員會
  • 調查委員會
  • 事務委員會及其下的小組委員會
  • 法案委員會
  • 專責委員會
    source: http://www.legco.gov.hk/


[ 本帖最後由 socialwong 於 2017-3-29 06:14 P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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