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亨利案件的解讀
這單新聞看似只是一名商人因犯了國安法土資助香港的漢奸走狗而被判刑,其實如果用香港殖民地基起去礎的判案方式,這就是判案先例,作為一個參考藍本亦未為過吧!
一個國內商人為利而轉國籍這個可理解,但用金錢直接支助香港反中亂港的漢奸走狗,而金額只是510萬元?重點是在整個過程裡,這名李漢奸說明可以參與和了解其贊助費的走向,而這名李漢奸明顯警惕性不高,故此在入中國內地時被捕,我們要注意的就是被捕時間是在19年中,而事件則遠到2011年,故此如果我們將整件事串在一起去解讀,這其實只是一個樣板判案,金額突題並不多(如果用黑暴美國投下的金額去計作比較),而案件是由11年開始去資助和養大這些在港走狗的同時,並說明有美國介入。
***********
我們用另一個角度去看整個事件,回內有國安法的同時,一單判案是11年,而當香港看齊國安法的今天,這是一個參考個案,要知道,在國安法的層面並不能一國電制,即是如果一宗殺人案,國內可以判死刑,但香港已經廢了死刑,所以我們會理解判詞的內容,即使市民覺得過輕或過重,都有根據可尋,但國安法沒有兩制的選擇,因為叛國是一種嚴重罪行,故此是理應一視,而沒有因為中港而有所不同,這點是在給那些還有夢裡的港官去認清事實,當然我們亦可去作一些比較量刑標準,在馬路放火判四年半,如果在幾個月前或年前,這類判案可能只判服務令,故此,這單李漢奸案其實只是隔山打牛,背後是在警告那些巨大無比吃中國飯而在反中國的金主,當然我們亦可去推敲資助五百萬就判11年,如果資助過億那些,只要有鬼,是否應判終身呢?我不知道,但如果作為亂港的領導者,如果輕判三幾年,這個是否太過輕呢?
**********
故此,國安法有其一套法則,並不可能因為兩制之下,做港奸都有兩套判決藍本,這說不通吧?
如果有人去質疑這會否沖擊香港獨立施法?這其實是死剩把口的狡辯,因為香港作為中國的一部份,而兩制並不包括國家完整的部份,故此違反國家安全是危害整個中國,而並不存在只危害香港而不危害大陸之說,所以這個新聞在多方面可以分三個層面。
一個就是國際政治視野裡,美國在香港推動暴亂的結果,作為國家就要全清餘毒,不能姑息,同時這可解讀成二次回歸。
第二個解讀就是警視香港所有的庸官,如果在判案過程裡姑息罪犯或過輕判刑的話,(這是針對施法界),最後結果就是將整個英殖民地流下來的瘀毒去清。
第三個解讀就是作為一些亂港背後的金主,要懂得走位,不要最後落得被釘在歷史的恥辱柱上,及早回頭,而國家有否證據和是否不留情面去撕破臉,那就看著辦吧!
**********
當然,這種解讀只不過是我個人看到新聞後第一個反應,並不代表這就是事實的全部,大家參考加減參考即可。
在另一個層面上,那些被收監的重犯,誰會出來篤灰呢?作為亂港反中領導者是否和李漢奸案等齊呢?這個都有很多想象空間給那些走狗去思考其後半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