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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社論


【01周報社論】司法擺脫政治泥沼 法院要有改革精神



馬道立的聲明縱然沒有明言,但素常自隱於公眾討論的法官決定打破沉默,顯然是因為反修例運動的相關案件屢惹爭議。更何況目前社會並非只就一兩宗案件有異議,而是在藍黃撕裂之下,兩個陣營都對反修例相關的案件有強烈批評,從根本上質疑法院的中立性,認為法官也有藍黃之別。若不正視此公信力危機,只反覆強調法官大公無私,只會淪為鴕鳥主義。正義女神戴上眼罩,但並非凡自蒙雙眼者皆為正義女神。

今年4月,一名法官形容在反修例運動期間斬傷人的被告「情操高尚」,因而被視為「藍絲法官」。兩個月後,一名裁判官勸告擾亂立法會的眾志成員「要留有用之軀」,「未來必定為社會棟樑」,被標籤為「黃絲法官」。兩人事後被安排不再審理涉及類似政治背景的案件。司法人員過分將自己的政治立場夾雜在司法工作中,是非常不專業的做法,也是對香港司法公正性的侮辱。法官不應該在裁決中表達自己的政治情緒,裁決依據的更必須是法律,絕對不可以是個人的政治信念。或許一些司法人員認為反修例騷亂是極具爭議性的政治事件,警察的執法行為可能存在不當之處,但就算是這樣,法官亦只能按案情及法律辦事,不能摻雜其他考慮。僅在事後安排相關法官不審理反修例風波相關案件,明顯不足以挽回已經受損害的司法公信力。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周浩鼎及葛珮帆建議設立量刑委員會,由法律界及非法律界組成,避免刑事案件一再判刑過輕。量刑過猶不及,過寬誠然有損司法制度的威信,過嚴其實亦無助公義的彰顯。然而,針對設立量刑委員會主張的質疑聲不少。立法會法律界議員郭榮鏗指,量刑是司法機關的重要工作,不能外判,也不能由其他人士指指點點。馬道立在其聲明中亦間接重申,「量刑是一項司法職能,由法院獨立行使,亦是法院專有的職能。」

以較多人引用的英國為例,其量刑委員會乃制定指引,就刑事罪行給予法庭量刑範圍,亦容許法官針對個案的特別情況作出範圍以外的決定,性質上不能說是剝奪了法院的量刑職能。對於建制派的倡議,同意或反對當然都可以,量刑委員會是否足以鞏固社會對司法之信心,也屬未知。但若未能以事論事便全盤否定,反映的會否是不思變革、沒有精益求精之心?改革其實不會貶損法院的尊嚴,更不會傷害法院的權威性,反而體現對司法質素的重視。將法院神聖化,既不符合現實,也會阻礙司法進步。




禁蒙面與國安法 中央不信港法院?

主張司法改革的聲音,最強烈者之一要數烈顯倫。這名終審法院前常任法官近年經常評論香港司法議題,包括今年1月形容高等法院對《禁蒙面法》的裁決是「災難性」,認為警方在完全不正常的社會情況下,難以履行職責;6月亦公開支持《港區國安法》,指出愈來愈多證據顯示香港有恐怖份子活動,旨在推翻特區政府,對國家安全構成威脅。

烈顯倫9月初以《是時候緊急改革了》為題在報章撰文,其再次發聲並不令人意外。他以《禁蒙面法》案件為例,指出法院在司法覆核中錯誤理解「一國兩制」及香港的憲制秩序,「把自己抬高到了全國人大的位置」。烈顯倫又指《港區國安法》第44條規定處理國安案件的法官由行政長官挑選,而非以往全由首席法官調派,可見香港法院已失去北京的信任。

對於香港憲制秩序下特首引用《緊急法》的權力,高等法院上訴庭的理解與原訟庭有不同,終極上訴聆訊將於11月由終審法院審理。但不論如何,香港的司法覆核愈來愈多,是不爭的事實。

司法覆核是權力制衡及良好管治的重要工具,但同時正如烈顯倫所指,《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不在香港法院,而在北京手中」,所以當案件涉及對《基本法》的重大理解,例如中央和香港關係、政治體制等,特區法院應該謹慎而為,甚至是如履薄冰。司法雖然負責監督行政及立法機關,但如果兩者依法辦事,法院應該予以尊重,而不是以自己的意願橫加干預。

「能力愈大,責任愈大」,法院裁決的影響可大可小,而且偏差的裁決一般只有上訴才能糾正,法官本來就需要極為小心。若法院在反修例風波相關案件中予人偏頗之感,或在司法覆核中對香港的憲制秩序作過於主觀的詮釋,代價便是香港賴以成功的基石—司法體系的公信力。香港經歷社會動盪後,司法體系尤其需要扮演定海神針的作用,但這種作用必然以社會信任為依歸。如果由於部份司法人員的偏頗,讓社會對司法體系的信任受損,香港無法承受這種代價。




能力與責任並重 改革方能真獨立

司法人員絕對不是保皇黨,但同樣不是反對派。司法一旦被帶進政治的糾紛中,美國的例子說明其後果是萬丈深淵。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金斯伯格(Ruth Bader Ginsburg)病逝後,引起民主及共和兩黨對任命權之爭,原因正是司法已經被嚴重政治化。許多人形容金斯伯格是進步派中的進步派,在司法覆核中堅定地支持個人權利及同志平權,但其實她在1993年獲時任總統克林頓提名前一年,曾在紐約大學法學院一場演講中批評被自由派奉若瑰寶的《羅訴韋德案》(Roe v. Wade),認為最高法院應該只裁定德州的墮胎刑事法例違憲,而非進一步對墮胎問題作出全面、原則性的決定。那些既不是法庭的工作本份,更令美國社會因墮胎問題持續陷於撕裂。

美國修憲需要國會兩院三分之二支持及四分之三州份議會同意,實際上難以成事,最高法院的裁決因此往往是終極的,除非在未來的案件中自我推翻。加上最高法院大法官乃終身任命,席位因此成為了兵家必爭之地,兩黨試圖透過任命往績較貼近其意識形態的法官,間接影響最高法院以至國家未來之走向。

熱衷於政治鬥爭的民主及共和兩黨,顯然沒有打算從根本化解問題,任由最高法院儼如元老院一般。在位可長達二、三十年的法官以抽象的原則凌駕社會,享有至高無上的地位和權力,令人忘了司法是要服務社會發展與運作,因應社會價值追求推進法律實踐,司法獨立不應該是指獨立於社會。

呼籲法院「是時候緊急改革了」的烈顯倫雖然沒有提出具體的改革建議,但明確指出司法機構「需要徹底改變既定思維,需要更大膽地思考」,可見鞏固司法體系公信力的重責始終落在特區法院自身。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及明年初將繼任的張舉能必須用改革的態度,積極改善當前司法與政治糾纏不清的狀況,這樣才能真正彰顯司法獨立,而不是連司法都被政治正確帶進齷齪的溝渠。




https://www.hk01.com/社論/528419/01周報社論-司法擺脫政治泥沼-法院要有改革精神



引用:
原帖由 absdorfhq 於 2020-9-28 11:51 AM 發表

中央政府任命本屆政府主要官員(有些已離職),唔見馬道立個名嘅

16位問責制主要官員以非公務員條件委任,名單如下:

司長
政務司司長張建宗
財政司司長陳茂波
律政司司長袁國強

局長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邱騰華
環境局局長黃錦星
民政事務局局長劉江華
創新及科技局局長楊偉雄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劉怡翔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羅智光
...
如果「攻擊」中央委任的官員叫做反黨,他自己攻擊過林鄭特首及鄭司長多少回?反黨多少回?
邏輯思考怎麼這樣粗疏呢?



引用:
原帖由 absdorfhq 於 2020-9-28 12:03 PM 發表
01社論


【01周報社論】司法擺脫政治泥沼 法院要有改革精神



馬道立的聲明縱然沒有明言,但素常自隱於公眾討論的法官決定打破沉默,顯然是因為反修例運動的相關案件屢惹爭議。更何況目前社會並非只就一兩宗案件有異議,而是在藍黃撕裂之下,兩個陣營都對反修例相關的案件有強烈批評,從根本上質疑法院的中立性,認為法官也有藍黃之別。若不正視此公信力危機,只反覆強調法官大公無私,只會淪為鴕鳥主 ...
這篇社論講得好,也是我質疑馬道立向兩點之一。

明明社會氛圍已改、國安法已立,各人都要與時並進,他憑甚麼在離職前給張舉能劃下一個維持現狀的框框?



引用:
原帖由 直線國國王 於 2020-9-28 01:58 PM 發表



如果「攻擊」中央委任的官員叫做反黨,他自己攻擊過林鄭特首及鄭司長多少回?反黨多少回?
邏輯思考怎麼這樣粗疏呢?
你這次的邏輯錯誤:
你把“批評”“fair comments” 等同於 “攻擊”。
------
再者,你間接承認了你的本帖子是攻擊了 馬大法官。



[隱藏]
引用:
原帖由 直線國國王 於 2020-9-28 02:02 PM 發表



這篇社論講得好,也是我質疑馬道立向兩點之一。

明明社會氛圍已改、國安法已立,各人都要與時並進,他憑甚麼在離職前給張舉能劃下一個維持現狀的框框? ...
你這個留言的謬誤:
1. 三年來你對法律問題的表述顯示你的法律水平。
2. 國安法不是關於司法機關的運作。
3. 港版國安法並非全國性法律,怎麼可以透過基本法附件三 延伸到香港?



引用:
原帖由 持劍衛道 於 2020-9-28 04:02 PM 發表

你這次的邏輯錯誤:
你把“批評”“fair comments” 等同於 “攻擊”。
------
再者,你間接承認了你的本帖子是攻擊了 馬大法官。
看了今早官方給你兩則警告起作用,終於學乖按題目討論,便回你兩句。
1. 批評/攻擊?這屬於「不可辯」是對方不停搬龍門,不會有清楚準則可以辯論、檢驗是非對錯。
2. 我當然在批評馬道立。



小弟又要打謠


港版國安法是全國性法律


《2020年全國性法律公布》
編輯附註:
本文件並無根據《法例發布條例》(第614章)編配章號。然而本文件在「電子版香港法例」(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中獲編配一個非正式的參考編號以作識別,並讓用戶可藉該非正式的參考編號進行搜尋。
鑑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八條規定,列於該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並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可對列於該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
又鑑於在2020年6月3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徵詢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決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加入列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
因此本人,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現公布:列於附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自2020年6月30日晚上11時起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



引用:
原帖由 40342 於 2020-9-27 12:33 PM 發表



是誰決定此安排,原因何在?
司法獨立是指在審案一方面,除司局長是政治任命外,公職人員晉升是有規有矩,此事可能涉及公職人員行為不當,ICAC應介入調查。 ...


多個民間團體,包括蘭芳精英義工圑、青年動力及市民自發下午3時許到終審法院大樓拉起橫額抗議,並向終審法院首席大法官馬道立投訴裁判官何俊堯,要求取消其晉升至高院排期官任命。

團體代表同時向馬道立大法官遞交抗議書,投訴裁判官何俊堯在三宗案件中判決「偏頗」,多次做出令社會爭議判決。團體強烈要求馬道立法官收回任命,對何俊堯法官做出嚴肅處理。

*******
何俊堯是被動明調暗升,問題在馬道立而不在何俊堯呀!
唉,搞錯方向。

[ 本帖最後由 直線國國王 於 2020-9-28 07:52 PM 編輯 ]



引用:
原帖由 持劍衛道 於 2020-9-28 04:07 PM 發表

你這個留言的謬誤:
1. 三年來你對法律問題的表述顯示你的法律水平。
2. 國安法不是關於司法機關的運作。
3. 港版國安法並非全國性法律,怎麼可以透過基本法附件三 延伸到香港? ...
道友,你話港版國安法唔係全國性法律,咁你認為基本法是否全國性法律?



[隱藏]
引用:
原帖由 vvoy 於 2020-9-28 04:58 PM 發表
小弟又要打謠


港版國安法是全國性法律


《2020年全國性法律公布》
編輯附註:
本文件並無根據《法例發布條例》(第614章)編配章號。然而本文件在「電子版香港法例」(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中獲編配一個非正式的參考編號以作識別,並讓用戶可藉該非正式的參考編號進行搜尋。
鑑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八條規定,列於該法 ...
又比師兄寫左先,條友之前又話馬道立係中央委任嘅,睇黎道友今日今日唔記得食藥了.



引用:
原帖由 直線國國王 於 2020-9-28 04:45 PM 發表



看了今早官方給你兩則警告起作用,終於學乖按題目討論,便回你兩句。
1. 批評/攻擊?這屬於「不可辯」是對方不停搬龍門,不會有清楚準則可以辯論、檢驗是非對錯。
2. 我當然在批評馬道立。 ...
在道友的眼中,佢自己的就係批評,人地嘅就係攻擊.



引用:
原帖由 absdorfhq 於 2020-9-28 05:05 PM 發表

又比師兄寫左先,條友之前又話馬道立係中央委任嘅,睇黎道友今日今日唔記得食藥了.
對手太弱
有點沒趣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vvoy
你的意思是:你提供的鄭月娥特首的公告,就證明 港版國安法是全國性法律。
是不是這意思?



[隱藏]
@直線國國王
我剛剛用的詞是:“批評+fair comments”,並非單單“批評”。
重點是 fair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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