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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的法律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法律,其某些條文訂得冠冕堂皇,其實也只是欺騙人民和世界,而不是想真正執行的。
如,《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這是忽悠人的,中共讓公民可以辦報紙、辦媒體了嗎?中共從來就沒有打算過讓公民有言論自由。僅在習近平上臺以後,多少律師被關押和判刑?有多少人因言獲罪?別忘了,微博被轉500次就治罪,這是什麼「言論自由」?真是徹底騙人的東西。在中共的眼裡,只有它這個統治者的自由,沒有被統治者的任何自由。因為在中共的詞典裡「國家是階級壓迫的機器」,被中共統治的人是被統治階級,被統治階級當然沒有任何自由的,只有中共這個統治階級才有自由。
中共對某些對它不利的法律乾脆就不制定,如:《言論法》、《新聞法》等法律,因為這些法律一制定出來就必然成為束縛中共手腳的繩子,在這點上中共不會作繭自縛。
已經制定的「遊行法」,被中共搞成「限制遊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是惡法。最近中共搞的《刑法》修正案(九)也是惡法,它把一些非法的行為合法化。
最近公佈的《反間諜法》中也有惡法條文,讓一些政府機關更容易對百姓任意迫害。
兩高(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完全是非法的,如果兩高能對人大定的法律進行解釋、定義,這不說明了兩高比人大還高嗎?這是很荒謬的。兩高是執法機構,怎麼能解釋法律?又是運動員又是裁判,怎麼得了?如果兩高能解釋法律,那麼定法與執法不成了一家了嗎?那麼兩高的權力就大過國家主席、大過人大了。所以兩高的司法解釋是非法的,不應該具有法律效力。人大制定的法律只能由人大來解釋。《人民日報》的社論和評論只是一家之說,更不具備任何的法律效力。
中共制定的《行政訴訟法》也是當擺子看的,並不想真的施行。如果《行政訴訟法》能施行,那麼當官的就不敢胡作非為了,當官的貪污行為也會收斂,上訪潮很快截止,這是治世好事。但是對中共不利,對中共控制人民不利,對馬克思理論不利。
中共的法律有個特點,就是制定的時候定得很嚴,執行的時候很寬,讓你有違法亂紀的機會。你想獲得這些機會就得向中共的官員行賄,於是中共的官員由於權力過大,所以無官不貪,造成整個社會風氣與道德下滑。中國人的主要精力不是放在經營和技術上,而是放在與官府搞關係上,所以中國的企業先天不足,無法正常地與外國企業競爭,甚至走不出國門。中國的國企更是以搞關係為主業,它們的效率更加低下,僅靠壟斷得以生存。這就是惡法的一個必然結果。
中共的稅法也是惡法。先制定非常重的稅,逼得企業不偷稅漏稅就無法生存。執行時又放寬一點,讓你有機會偷稅漏稅。最後想整你時,再查你的稅,沒人能逃脫。誰沒有保護傘,誰很快就倒楣,輕則丟卻財產家業,重則性命不保。所以在中國,有錢人都買外國護照,隨時腳底抹油,撈一把就走人。中國的惡劣稅法,嚴重危害了企業的生存,嚴重影響了中國的經濟,嚴重危害了中國的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