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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怒風 於 2022-6-20 22:20 發表 失德到咁都係停牌年半…………香港法律真係保障有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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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中國香港001 於 2022-6-21 00:45 發表 條條死罪都可以輕判,仲唔係醫醫相衛。 1. 在未有病人同意下,將病人的脾臟切除,而非原訂的腎臟切除手術 2. 未能分辨出腎臟及脾臟 3. 未能識辨病人於手術後出現的問題,而且未提供適當處理 4. 試圖將切除脾臟的做法合理化,即使並無相關脾臟問題的紀錄 5. 不合理地催促病人做第二次手術 6. 擅自修改醫療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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