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國旗,「一時衝動」實屬狡辯
司法改革,「肅清毒瘤」還港青天
大家還記得去年「修例風波」期間,13歲女生和兩名不知名者喺屯門大會堂外,故意以焚燒方式侮辱國旗嘅事嗎?喺嗰個黑暗嘅暴力漩渦中,不僅係每個香港人深受其害,侮辱國旗、蔑視國家嘅行為更係常常發生,然而一句「一時衝動」就可以將暴徒所犯嘅罪孽沖洗乾淨嗎?咁香港司法豈不係擺設一件!
2019年9月21日下午,本來懸掛喺屯門大會堂外嘅國旗被女生扯下,其後該涉案女生聯同另外兩人用打火機焚燒國旗,行為極度侮辱國家和民族尊嚴。該女生被拘捕後,被控一項侮辱國旗罪。香港特別行政區《國旗及國徽條例》中規定:「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損毀、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3年。」而辯方為求輕判,用該女生學業成績優異,侮辱國旗只係一時衝動行為等陳詞濫調進行狡辯,以不了解國旗、國徽法對於香港嘅深刻意義為藉口逃避罪責,採用故意貶損嘅方式來試圖進行否定,何嘗唔係對一個國家嘅否定!
9月22日晚,21歲男子侮辱國旗罪,而沙田裁判法院裁判官只判其200小時社會服務令。香港一再發生對國旗、國徽欠缺尊重甚至侮辱嘅行為,國家嘅象徵和標誌神聖不可侵犯,而喺香港不僅有議員喺莊嚴嘅議事廳內倒插國旗,還有人踐踏國旗、汙損國徽。呢啲行為不僅違背《基本法》,更係一種叛國行為。一個國民如果連最基本嘅要求都做唔到,妄為中國人。香港對嗰啲拿「一時衝動」當藉口嘅叛國人從輕處罰,亦係一種司法缺陷!
為保護國旗、維護國家尊嚴,日前,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對《國旗法》《國徽法》嘅修改劃出清晰嘅法治「紅線」。此次修改將對香港亂港分子進一步約束,讓佢哋嘅惡行依法懲治,對促進香港司法改善亦起到積極作用,使其更好地履行憲制責任,維護好國家尊嚴。
無論何時何地,中國國旗國徽都係國家嘅象徵,否認佢就等同於否認中國。一個無任何愛國情懷嘅中國人,就係一個隱藏嘅毒瘤,長遠來看更會影響中國嘅年輕一代,影響十分惡劣。香港司法有待改善,對此類惡性犯罪絕對唔能手軟,肅清香港隱患,還大家一片朗朗晴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