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瀏覽: 1,169
  • 回覆: 8
  • 分享: 1
試想一下,如果沿用過去的安排,特首按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建議,變成橡皮圖章委任法官,對審理國安案件的法官人選無從支配,假設發生一宗美國間諜收買在港的中國官員,竊取了中國在南部戰區部署的東風21導彈位置的機密,又假設這單案的部份涉案人員要在香港審理,如何防止司法機構不會委任一名美國法官去審理該案呢?首席大法官掌握香港國安的情況,肯定會較特首少,如果屆時特首就個別案件才去建議首席大法官不要安排美國籍的法官去審理這案件,是否會對司法獨立的損害更大呢?

對現行安排提出批評的人,只是一種單向思維,只顧慮司法獨立,不考慮國家安全。其實要平衡上述兩個目的,現在的安排已經是比較好的部署。若不接受,可能會退到像澳門一樣,所有的外籍法官都不可以審理國安案件,或許這是一個更理想的做法,不過,看起來會比現時的安排,更加嚴厲。
https://hd.stheadline.com/news/columns/417/20200627/864778/專欄-巴士的點評-容許外籍法官審國安案的難處
最高法院外籍法官為何仍以為自己在港可以隻手遮天? 皆因過去中央都太忍讓所致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引用:
原帖由 Lajznnzmshsbzbz 於 2020-6-29 10:11 AM 發表
攞住外國國籍審理攸關國家根本的案件,不對吧。
大劣屍公會不是第一天誤導市民了。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gw0uo5iFvC8



國家安全大過任何司法。
英美就是好例子。
鎮壓手段,當中行使的暴力?
若果要用來比較,中,美,英近代處理暴徒,和平示威者的政府,有否分別?
===
回主題。
法官呢個層次的位面,我們無力。
判案風格有落差,都了解。
我個人意見是,世界有公認的法律基礎。我相信國家利益先行。
公不公道?
不公道的,每個人,每個民族,每個國家,有各其理念,思考。
國家級不平衡,有可能世界大戰3



[隱藏]
引用:
原帖由 泉船 於 2020-6-30 02:10 AM 發表
國家安全大過任何司法。
英美就是好例子。
鎮壓手段,當中行使的暴力?
若果要用來比較,中,美,英近代處理暴徒,和平示威者的政府,有否分別?
===
回主題。
法官呢個層次的位面,我們無力。
判案風格有落差,都了解。
我個人意見是,世界有公認的法律基礎。我相信國家利益先行。
公不公道?
不公道的,每個人,每個民族,每個國家,有各其理念,思考。
國家級不平衡,有可能世界大戰3 ...
從古至今, 沒有一個國家真正能處於平衡狀態。
世界第一,二次大戰, 都是由於掠奪者的強悍和貪婪而發動的。
這些道理英國人是最清楚不過了。

[ 本帖最後由 劉婕 於 2020-6-30 10:33 AM 編輯 ]



引用:
原帖由 劉婕 於 2020-6-30 10:29 AM 發表

從古至今, 沒有一個國家真正能處於平衡狀態。
世界第一,二次大戰, 都是由於掠奪者的強悍和貪婪而發動的。
這些道理英國人是最清楚不過了。
Del

[ 本帖最後由 泉船 於 2020-7-1 07:27 AM 編輯 ]



開卷有益

屈穎妍
2020-07-05

  常說,有圖有片有真相,但可有想過,拍到犯罪過程的視頻,呈到法庭,會成為疑犯脫罪的王牌?真人真事,以下就是一例……

  去年11月,無業漢林耀庭在銅鑼灣崇光百貨門外向一名警署警長擲磚襲擊,因為警長閃身避過,沒被磚頭掟中,反而快速反應一個箭步上前把疑犯當場逮捕。

  擲磚過程被現場的幾間媒體記者全程拍攝下來,影片清晰看到被告持磚、舉起、擲出、飛過、落地,照我們理解,那無疑是襲警罪。

  影片呈堂,法官要求逐秒逐秒看警長的動作表情、眼神方向,結果發現,疑犯站在警長左邊,而警長當時正望向別處,於是法官認為,警長不可能看到擲磚者。警長反駁:我看到,亦能講出疑犯逾六呎身高及戴眼鏡特徵,但法官堅持供詞不可信,推翻警長口供。

  一個警長不可信,另一個警察都不可信。除了新聞影片,當時還有另一警長目睹施襲過程,作為目擊證人,他在最初落口供時說磚頭「擊中同僚左肩」,因為阿Sir反應快閃開了,故在法庭作供時,這位警長改說磚頭「擊向同僚左肩」,裁判官認為警員兩次口供有出入,不可信,故判被告無罪,當庭釋放。

  而這位法官,就是東區裁判法院的裁判官林希維。

  在我們眼中,拍到罪案發生都可以脫罪,那可能是準備去作案的,要入罪就更難了。

  同樣是去年11月,「全港三罷」示威現場,23歲的徐煒榤在銅鑼灣被警察截停,他身上除有防毒面具、護目鏡、生理鹽水、黑褲,還搜出一把鎅刀、九塊刀片、兩盒鐵釘、兩把鑿,故被控意圖用它們作非法用途。

  被告拿出地盤證辯護說,物品是他去地盤開工用,裁判官接納解釋,裁定罪名不成立兼獲訟費。

  無獨有偶,審此案的又是東區裁判法院裁判官林希維。

  還有一宗案件,發生於11月的「和你塞行動」,暴徒試圖阻礙港鐵灣仔站正常運作,警員到場處理,在現場一名18歲學生的背包內搜出一把軍刀及用來塞地鐵門的膠粒,被控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被告自辯說,他一向對刀着迷,視之為藝術品及護身符,故不時攜帶外出,「好似有啲好美好嘅嘢陪住我,個人會安落啲」……這番話,連裁判官都說不可信,但因他當時沒亮刀,加上刀的設計不屬攻擊性武器,故最後法官還是判他無罪。

  恰巧,這位裁判官又是林希維。

  此案例一出,議論紛紛。

  香港司法獨立,我們不能月旦法官判決,但我們可以拿法庭的公開資料,開個X檔案,權當開卷有益也好。

http://www.takungpao.com.hk/news/232109/2020/0705/470971.html



美藉法官如果不參考美國普通法案例,判處判國嘅死刑,係唔係瀆職


唔止法官,根本市民有雙重國藉都有錯!!


[按此隱藏 Google 建議的相符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