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烈顯倫再次評擊周h加明對踏浪行動的判決:
「都是毫無意義的廢話:它們沒有約束力,不過是無牙老虎的咆哮。」
他又指,「這種故作姿態的判決風格卻會對法治本身造成極大傷害。」
烈引述周家明第一個觀點,指警方現有執法方式的錯誤在於未能「突出顯示警員編號或標記」。烈顯倫質疑「突出顯示」的意思,「是要在光天化日之下看清楚?還是在黑暗中也要看得清清楚楚?」
最奇怪的是判詞中已“認可'”警隊已建立了可以追查的基制, 但又認為無法辨認警員的自相矛盾。
在第二個觀點中,周官既指在警察投訴課及監警會「兩層體系」下,香港已經存在「現成的投訴機制」來調查針對警察執法的投訴;然而,到了判詞最後的結論部分,周法官宣告的觀點卻與此截然相反。
要注意是,監警會亦是有前任法官領導。周官似乎不大信任其他法官。
烈顯明的立場非常清楚,是這裡有黃官禍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