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小撮網友曾經對黃色人“提醒”不要踩地雷,觸犯 港版國安法第29條:--
第二十九條 。。。。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實施,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實施以下行為之一的,均屬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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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對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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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評論:
其實這種“提醒”是另一個碰瓷,因為僅僅在網上提出建設性意見但是北京不想看到的,以吾觀之,是沒有觸犯該條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