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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善波先生在2020-09-16 發表一篇文章:
題目:“承認吧,香港司法機關已對香港管治造成重大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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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標題已經有語病。我想他的意思是:司法機關的判案實踐對香港政府的管治造成重大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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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現在首先把那文章中一些句子列出來,並反駁之。當然該文章裡邊可能還有更多句子【在我眼中】是謬論,但是我看看本帖子的參與度再列舉其他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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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邵先生 依賴 Mr. Henry Litton.
但是 在1980年代 Litton 當法官的時候,關於一件 【一個老外被告人】唆使一個13歲洋妞 做一些事的案子,這位法官搞錯了 “incitement”的法律定義。後來,南華早報出現:“大學一年級的法律知識”這個phrase.
至於 Litton 的言論,我會另出帖子。
2.邵善波說:“在北京處理香港問題「能不變就不變」的大前提下,香港的法律制度不可避免出現了根本性大改變
來源:https://twgreatdaily.com/2EVvlnQBLq-Ct6CZmlr1.html
這個說法在去年 鄭月娥氏引用緊急法的時候肇始,繼而2020.7.1 國安法,繼而 9月6日 取消立法會選舉。
但是 在1997年到 2019年6月,香港的法律結構沒有本質上的改變。
所以,邵善波的說法在我眼中屬於“碰瓷”。
3.邵善波說:香港的法律制度在有了《基本法》後,會出現根本性的變化。因為1997年後的香港,首次出現了內容廣泛的憲制性成文法律,香港的法律制度從沒有成文憲法的普通法制度,變成一個有憲制性成文法律在上的普通法制度,即由英式的普通法,變成美式的普通法制度。來源:https://twgreatdaily.com/2EVvlnQBLq-Ct6CZmlr1.html
這是以偏概全,魚目混珠,掩人耳目。
因為,普通法的意思就是在法律體系裡有很多 “judge-made law”,“judicial precedents”.而 英國和美國仍然是保存這種體系。
所以,在我眼中,邵善波這個說法也是碰瓷。



持劍衛道的精神是,在不影響中國目前執政者繼續執政之下,以正義消弭邪惡,本著自由平等博愛。改善 中國和香港的同胞的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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